二、对一项刑事证据法文本的分析
由中国政法大学陈光中教授主持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证据法专家拟制稿》一书,是我国目前关于刑事证据立法方面最为系统完整的版本。这部刑事证据法专家拟制稿分为“通则”、“证据种类”和“刑事程序中证据的收集和运用”等三编,共有十章182条,在规模上是较为宏大的,并且在此书后半部分附加了释义与论证,还将此182条法条内容翻译成英文。
从整体上看,该拟制稿许多规定内容合理,操作性更强,具有较大的理论前瞻性,然而瑕不掩瑜,该草案存在的问题也是非常突出的,刑事证据制度在其可能产生之初就存在诸多不足。
笔者认为,该拟制稿最大的问题就是证据法与程序法不分,证据内容淹没于程序立法之中,将一项刑事证据立法变成了一部“小
刑事诉讼法”。此专家拟制稿在第三编从第86条开始一直到第182条结束,用大半篇幅内容规定的都是“刑事程序中证据的收集和运用问题”,从“立案、侦查程序”到“起诉程序”,再到“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和“再审程序”等“审判程序”,不一而足。对此,笔者不禁产生了疑问,难道不同诉讼阶段证据制度的差异会如此之大吗?立案、侦查程序与起诉程序的证据到底有何不同?一审、二审、死刑复核和再审程序的证据制度有实质性区别吗?应当说,证据制度的共性远远大于其特性,将证据制度刻板地按照诉讼程序划分是不科学的。我们要建立一种以“裁判为中心”而不是以“侦查为中心”的证据制度。
尽管该拟制稿的起草者已经声称,在立法模式上不赞同统一证据法典的方式,“起草的刑事证据法专家拟制稿并非谋求立法机关通过一部中国《刑事证据法典》”,主张修改
刑事诉讼法,将证据法作为其中的重点修改内容。 但是,如此掏空证据法内容,以诉讼法取代证据制度的行为仍然是不可取的,无论如何我们也不能将那些本不属于证据法的内容放到这部“刑事证据法”中。例如,该拟制稿第76条关于“检查妇女身体”的要求,不是和
刑事诉讼法完全重复吗?第
64条的“监听通讯”,第119-123条的“心理测试检查”,第124-127条的“秘密侦查和诱惑侦查”,第
131条的“补充侦查”纯粹是侦查措施和侦查程序问题,怎能放到证据立法中呢?该拟制稿第
174条“关于死刑复核的审判组织”,第
175条“委托指定辩护”问题,怎么会是证据法问题呢?从内容上看,可以说,有了这么一部“刑事证据法”就完全可以取代我国的
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