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论文的要素
关于论文的要素,学者们可谓见仁见智,说法各样。但无论有何歧见,大家一致公认论文有这样几个基本要素:
1、提出问题,这是“论题”。
2、分析问题,这是论证和论据。
3、解决问题,这是结论。
论题、论据和论证是学术论文的基本要素,这三个要素是缺一不可的。当然,论文除了内在要素外,还有外在要素,比如开头、正文、结尾以及注解、参考文献等等。
(三)论文的类型
论文可以分为学术论文和非学术论文两大类型。学术论文是科学研究的成果的表达形式,它的出现,标志着或意味着人类理性的进步和人类知识的增长,它对人类是一种智力上的贡献。
非学术论文是对学术论文的一种传播和宣传、介绍,而不是原始性的创造。比如报纸杂志上刊登的评论、政论等是典型的非学术性论文。
非学术论文的主要功能是对学术性论文的稀释和宣解,但有时也可能会成为学术性论文的先导。我们的法学学位论文显然属于学术性论文的范畴;评价论文应遵循的首要的一步,就是看它是否属于学术性论文,然后再看它是否符合学位论文的要求。我们撰写法学学位论文要预防的就是边写边滑向非学术性论文的轨道里去。
(四)法学学位论文属于学术论文
法学论文应当注重以下方面:
1、原创性。
学术性论文中所提出的问题及其对问题的解决具有开拓性、填补空白性和创造性。它是建立在前人或他人对学术问题的研究成果基础上的一种提升,或者强化、补充。因此,它推动了学术的进步,张扬了人类的理性,演绎了人类的智慧,延伸了人类的知识系统。它是一种创造,一种创新,一种开拓,一种发现,一种发明,一种空前的贡献。它既是以往知识和学术的一个最高点,同时又为将来学术的发展提供了新的起点,因而它是一座学术性桥梁,也可以说是一个学术性的里程碑,它为学术的发展贴上别具个性的标签。所谓学术传统就是这样形成的,有许许多多前前后后具有这样或那样联系的学术成果连接和沟通起来的学术之流,这就是学术传统,有时也俗称“学统”或“学脉”。学术成果的载体便是学术论文,学术论文的价值便是学术成果。一篇论文之所以被称为是“学术论文”,乃是因为它创造了“学术成果”,就像在一个巨大的学术之树上,它又缀上了一个学术之果。因此,学术论文的基本依据就是其含有的学术价值,否则,它充其量只能算是形式上的学术论文或自封的学术论文,在本质上,它便不属于学术论文,或者说它便不能跻身于学术论文的圈子。
非学术论文所表述的或承载的内容则不具有原创性,其功能在于对学术论文所包含的内容进行某种程度上的传播,介绍,宣传,当然,有时也可以是反驳或质疑。仅仅提出质疑还不是学术论文,如果在质疑的基础上还提出了自己的独到见解,带上了原创性,则也便转化成了学术论文。虽然这种学术论文是在其他学术论文的刺激下形成的,但也因其具有了学术价值而变成了学术论文。
一般来说,学术论文的价值要大于非学术论文的价值,但非学术论文对于学术论文的价值发掘也是不可或缺的;通常,人们不能用另一种学术论文来宣传介绍其他的学术论文。其原因主要在于学术论文与非学术论文的下一个区别:理论性和通俗性。
2、理论性。
学术论文是一种学术进步,它是学术成果的集中反映和高度抽象,因此学术论文具有极高的理论性、概括性和由此带来的抽象性。打一个未必恰当的比方,如果将《三国志》看成是学术论文的话,那么,《三国演义》则属于非学术论文。所以,《三国志》难懂,而《三国演义》则引人入胜,通俗易懂。
学术论文之所以具有理论性,原因在于:学术论文发现了某种潜存于自然界、社会界、人类界的规律、现象或必然的因果关系,而将它揭示出来,公布和表述在学术论文中,而这种被发现的诸如规律等客体本身是非常抽象的,它们是最简单的原型,其内容剥离了所有可以剥离的因素,成为一个赤裸裸的原生态式的存在物。这就是学术论文的理论性所在。所以,学术论文通常是非常枯草乏味的,难以引起人们情感上的共鸣,而只能在苦苦思索的理性轨道上相碰撞,从而获得某种知识上的愉悦。
非学术论文则针对学术论文的这一特点,反其道而行之,将学术论文所发掘的学术成果,用尽量通俗化的语言将它们加以演绎和细述。在非学术性论文中,可以大量使用学术论文一般不能使用或非常忌讳的比喻、感叹、夸大、形容等语汇。
3、规范性。
学术论文非常强调规范性,可以说,规范性是学术性论文的生命线,一旦缺乏规范性,或者在规范性上带有明显瑕疵,那么,即便论文的实质性内容尚可,其论点甚至具有尖端性和前沿性,则也很难被归入学术性论文的阵营中去,而且很快会被淘汰。如果这样的话,实际上这种论文中含有的闪光的观点和学术见解就被掩埋了,这无疑是一种损失。就像一个人一样,如果这个人很好,但就是缺乏规范性,行为不规范,衣着不规范,言语不规范,则该人的最后得分必然会受到影响;甚至于这个人是否真是好人,也很难得到认同。
学术论文具有严格的规范性,标题怎么写,开头怎么写,中间怎么写,结尾怎么写,注释怎么写,摘要怎么写,关键词怎么写,甚至于鸣谢语怎么写,等等,都有一定之规;也正因如此,学术论文很容易沦落于八股文的藩篱里面,显得非常枯草乏味,使人很难读下去。但这不是最佳境界,最佳境界应当是融学术性与可读性于一炉,二者浑然一体,使之不可分离。读这样的论文应当是一种享受,而且觉得不知不觉就读完了,这种论文不仅写起来是一气呵成,而且读起来也是一气呵成,甚至有不忍卒读的感觉。我们读一些法学文化性的文章或著作,有时就会有这样的感觉;但有一些制度性的文章,读起来也非常令人入迷。我记得我们在政法大学读研究生的时候,晚上一个几乎是必谈的话题就是哪篇文章哪篇文章读起来非常过瘾,简直就想吃了一顿丰盛的晚宴;当然也有相反的评价。后来的一些名家在那时候还往往只是有一两篇文章出类拔萃。这里的关键在于两个方面:一是学术性内容你体会得深还是不深;二是你平时的文字功底究竟如何。这的确非一日之功。
总的来说,法学学位论文既然属于学术性论文,就要按照学术性论文的要求去对待,就要讲求它的原创性、理论性和规范性。惟其如此,才能体现出它的价值,才能给人以启发,才能在学术的分类架上占有一席之地。功利一点说,也才能非常愉悦地通过学位论文的答辩,使这种人生难得的学位论文答辩过程留下美好的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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