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 写法学学位论文的若干步骤
一、撰写法学学位论文要讲求程序或步骤
写论文具有严格的程序性或步骤性,也可以说是程序正义决定实体正义,程序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决定论文质量的高低。当然这个程序不是法定的,而是一个经验性的程序,有的步骤可以省略或合并,有时前后的顺序可以颠倒。
北大著名的王力教授认为,写论文分三个阶段:论文的选题;论文的准备;论文的撰写[3]。台湾宋楚瑜在《如何写学术论文》中提出,撰写学术论文和研究报告有十个步骤:
1、选择题目;
2、阅读相关文章;
3、构思主体与大纲;
4、搜集参考书与编制书目;
5、搜集资料,做成笔记;
6、整理笔记,修正大纲;
7、撰写初稿;
8、修正初稿并撰写前言及结论;
9、补充正文中的注释。
10、 修缮完稿[4]。
可见,写论文是有步骤的,这个步骤也是有先后的逻辑关联的。撰写法学学位论文,更加强调这种步骤的科学合理性,甚至于,有的步骤是法定步骤,比如选题和开题报告的撰写,这就必须按照规范要求先行通过,然后才能动笔撰写。在撰写的过程中也分为好几个步骤。这个步骤形象点说,类似于路标,晚上行走在悠长的道路上,如果没有路标作为指引,则极有可能会迷路,而这种迷路有时自己并不知晓,而更多的时候则采取“间接故意”或“听之任之”的放任态度。殊不知,这样做的结果是重复劳动,这其中有许多劳动都难以体现出真正的价值。
二、选题
(一)选题的重要性
好的选题是成功的一半。因为它决定你的论文能否写得顺利;资料是否足够;提出来的问题是否能够回答;能否提出自己独立的见解;将来能否公开发表等等。
法学学位论文的选题是法学发展的“哨所”,选题怎么样,不仅关系到这篇论文能否写成功,同时还涉及到有限的资源是否能够被优化配置到法学发展最需要的“刀刃”上。这里面就要有一种社会责任感,要有一种学术道德性,同时更需要有一种社会敏感性。如果图省事而选一个非常热的题目,自己又没有新意可以贡献出来,那么,选这样的题目写学位论文,不仅浪费稀缺的宝贵资源,比如说入学名额等等,尤其还有欺世盗名之嫌,比如骗得了学位证书。这方面不仅仅是学位论文候选人---学生的责任,同时还有老师的责任,甚至老师的责任更重一些。
举例言之,我们民事诉讼法学上的学位论文写作,于博士论文而言尚追求“空白填补性”,因此最大的问题不在选题,而在写作。但硕士论文就不同了,其最大的问题在于选题。比如简易程序的改革、再审制度的改革、审前程序的改革等等,已经翻来覆去不知有多少人写了这样的题目,非学位性的学术论文也已汗牛充栋了,再选这样的题目究竟能作出多大的贡献呢?“什么是你的贡献”,这句话应当经常在我们的耳边响起,作为我们治学的警示。
(二)选题的原则
那么,应当如何选题呢?选题之时应当考虑若干重要的因素,这些因素就演变成了选题的原则。掌握这些原则,就能选出一个好题;选出一个好题,论文就成功了一半。所以,选题是重要的,同时又是需要有智慧的。一定意义上说,单纯地看他的选题,就能够测出此人的学术水准如何。
有学者认为,选题应当考虑这样几个因素:1、选那些同现实关系紧密一些的问题;2、选那些自己比较熟悉和有较多体会的问题;3、选那些社会上或学术界争论较多、亟待解决而自己又有一定认识的问题;4、选那些自己积累资料较多,而且具有一定见解的问题;5、选那些与本学科建设关系密切的问题[5]。
这种观点并且认为,选题本身也要有准备。选题要有选题的根据。首先必须广泛射猎和浏览有关的资料。这是选题的根据。这就是博观约取的意思。就一般而言,这种宏大叙事式的题目往往有点脱离实际,愿望虽好,但条件不具备,还是达不到目的的;那么,不妨慢慢来,一步一个脚印,从小到大,由近及远,逐步积累,一旦条件成熟,便水到渠成了[6]。这就叫做小题大做。
宋楚瑜提出选题的原则包括:
1、选题应依志趣;
2、对于所选题目应有相当准备;
3、题目宜切实,不宜空泛;
4、题目宜新颖致用;
5、避免争论性的题目;
6、避免高度技术性的题目;
7、避免直接概括的传记;
8、避免做摘要式的论文;
9、题目范围不宜太大[7]。
笔者管见以为,法学学位论文的选题应当注意这样几个关键之点:
其一,选题要有关联性。
这是最重要的,也就是说,学位论文不能跑题,不能逾越你所从事的学科研究的畛域,而选其他学科的题目。比如说,你是研究民事诉讼法学的,那你就要选民事诉讼法学范围内的题目,而不能选到民法领域去、法理领域去甚至选到哲学、经济学、社会学领域去。举一个破产法方面的例子。在破产法范围内选题,比如选破产原因、破产能力、破产和解、破产管理人、破产分配程序等等都是适当的题目,但如果选破产重整为题,就要慎重划定范围了。因为破产重整这个题目极容易滑向经济学领域。再比如,选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一个适当的题目,但是如果选客观真实观的哲学贫困,就容易偏题了,因为这主要涉及到哲学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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