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过去领导人的罪错不应当由其后任者负责。对此,确当的逻辑应当是:正如一家公司更换了董事长或总经理,不能不负责偿还他的前任所欠下的债务一样;既然是国家责任,则只要国家的历史延续性继续存在,作为国家的“法人”代表,后任领导人就不能因前任的离去而推卸国家责任。
应当指出,承担国家责任,进行政治道歉和损害赔偿,虽然可以起到抚慰受损害的当事人、促进社会公平感的作用,毕竟根本的目的还在促使国家领导人反省导致损害的政治经济根源,检视政策和法律以及制度和具体体制上的缺失,加以改革。因为国家责任固然与领导人的个人罪错相连,但也不能只是追究个人责任,而忽视制度的更张。后者才是防止重犯错误的治本之道。
此外,进一步推究,作为国家行为,国家的罪错也同其人民群众的愚昧甚或疯狂以及社会良知和社会责任有关。恩格斯在总结欧洲1848年革命失败的原因时曾经指出:
“这些原因不应该从几个领袖的偶然动机、优点、缺点、错误或变节中寻找,而应该从每个经历了震动的国家的总的社会状况和生活条件中寻找。”“任何一个头脑正常的人都永远不会相信,11个人……能在3个月内毁坏一个有3600万人口的民族,除非这3600万了辨识方向的能力和这11个人同样缺乏。”[14]
过去希特勒的上台和日本发动侵略战争,都曾受到其人民的狂热拥护。现今日本右翼领导人顽固坚持参拜靖国神社拒不反省道歉,也受到该国的部分国民的支持,这与他们恋恋不舍的帝国情节不无关系。我国改革开放前30年的历次运动,以及近年社会出现严重分化和利益失衡,也或多或少与某些知识精英的独立人格与社会良知的缺失,未能尽到人民寄望于他们作为革故鼎新的先驱和监督国家决策的责任,反而往往给领导人的某些错误决策提供理论支持。当然,出现这种局面,最终还是由于权力者所设置的非宽松的政治环境与体制所致。再则,民众特别是社会精英只承担道义责任,并不承担法律意义上的政治责任或法律责任。
行文至此,值得一提的是,勃兰特下跪30多年后,其后继领导人、联邦德国总理施罗德再次给纪念碑献花圈,以示道歉时,诠释勃兰特下跪的意义,道出一句肺腑之言:勃兰特以一种特殊的姿态表明,只有承担起历史责任,才能走向未来。[15]
要化解我国历史上和现今所积累的社会矛盾与社会不平,除了采取各种经济的和社会保障的诸多措施以外,强化国家责任意识和各级党政领导人的政治责任意识,并切实承担和落实各项责任措施,才能偿清历史和现实的政治债务,卸去社会不平造成的包袱,也才能更好地团结全国人民,轻装前进,走向新的未来!
【注释】 据汝信、陆学艺、李培林:《2000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载《社会蓝皮书》,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一文所示,我国 “群体性事件”由1994年的1万起增加到2003年的6万起,而且规模不断扩大,参与群体性事件的人数年平均增长12%,由73万多人增加到307万多人,其中百人以上的由1994年的1,400起增加到2003年的7千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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