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商事仲裁制度的定位及其改革
沈四宝;薛源
【摘要】对商事仲裁定位的偏差,严重阻碍了我国商事仲裁的发展。本文在分析商事仲裁的本质特征的基础上指出,仲裁员审理纠纷作出裁决的权力,是独立于诉讼权和行政权的第三种权力。商事仲裁的定位应为专业服务,这充分体现在商事仲裁的契约性以及当事人与仲裁员的服务关系上。从这一定位出发,对我国商事仲裁制度的改革提出建议。
【关键词】商事仲裁制度;定位;改革
【全文】
仲裁是由争议双方当事人自由约定,由其共同选定第三人作出有约束力的裁决,以解决他们之间产生的争议的一种制度安排。商事仲裁涉及的是民商事领域争议的解决。商事仲裁的产生和发展是基于商事纠纷存在的必然性。中国入世使中国经济日益融入世界经济,国际国内市场正在逐步连成一片。国际国内的经贸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商事纠纷的数量和种类也不断增长。中国商事仲裁的发展面临着重大机遇和挑战,机遇与挑战并存,但挑战大于机遇。我国商事仲裁水平与国际上还存在相当的差距,国际化程度不足。对商事仲裁的定位的重大偏差,是我国商事仲裁发展的根本阻碍之一。
一、对我国商业仲裁定位的重新审视
我国目前对商事仲裁定位的认识
我国学术界对于商事仲裁的本质定位的意见并不统一。
一种观点认为商事仲裁属于准司法性质,因为商事仲裁裁决与法院判决一样具有法律约束力。这种观点导致了商事仲裁诉讼化的倾向。商事仲裁机构被认为是准司法机构,商事仲裁程序模仿诉讼程序,对商事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时以诉讼程序为标准。第二种观点认为商事仲裁是行政性质的,各地仲裁委员会一般由政府法制部门组建,任职人员的人事关系从行政机构脱胎而来,很多行政官员成为当然的仲裁员或仲裁机构负责人。这种观点导致了商事仲裁行政化的倾向。仲裁机构是官方机构,收支两条线,任职人员收入与政府官员收入相比较。仲裁机构有官本位的思想,仲裁程序的设计自愿选择成分少,行政强制手段多。第三种观点认为商事仲裁是民间性质的,仲裁员解决争议的权力来源于当事人的授权,而不是行使司法权或行政权,仲裁机构为民间组织。但是这一观点仍失之宽泛,未能揭示出商事仲裁的本质特征。
(二)商事仲裁的准确定位
商事仲裁的定位决定了商事仲裁制度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商事仲裁的准确定位是商事仲裁相关问题展开和研究的基础。商事仲裁的准确定位是什么呢?笔者认为,商事仲裁是商人们利用社会资源、依靠双方的约定,利用民间的力量解决双方争议的一种社会行为,应属于民间自我教育的一种活动。仲裁员审理纠纷作出裁决的权力,是双方当事人授予民间人士的一种权力。这种权力是独立于诉讼权和行政权的一种社会权力,它是游离于诉讼权和行政权的第三种权力。商事仲裁的本质特征是专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