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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商事仲裁制度的定位及其改革

  另一方面也为当事人选择自己了解的人士作为仲裁员提供了可能,更好地体现了仲裁当事人自治的精神。同时,也应该给予当事人选择仲裁地点的权利,仲裁地点既可以在仲裁机构所在地,也可在当事人协商同意的其他地点,既可以在国内,也可以在国外。 
  (3)对于仲裁裁决是否终局,允许当事人选择作为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当事人是否采用仲裁方式解决商事争议,仲裁按照什么规则和程序进行以及仲裁裁决是否终局都应该由当事人决定,法律应该给与当事人选择的权利。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裁决是终局的,也可以约定对仲裁裁决向法院上诉,或对仲裁裁决的法律问题进行上诉。 
  4•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的适度区别 
  中国仲裁制度长期以来就分为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两个类别。在仲裁法颁布实施以前,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体系截然不同,两者在性质、机构设立、仲裁员权限、仲裁管辖、仲裁裁决效力方面都有较大区别。在仲裁法颁布实施以后,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基本制度一致,主要区别在于人民法院对涉外仲裁的司法支持和监督采取与国内仲裁不同的程序和标准,较好地配合了中国吸引外资的政策。最高人民法院对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以及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等问题建立了报告制度,①该制度规定:人民法院在裁定不予执行我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之前,必须报请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同意不予执行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应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后,方可裁定不予执行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这一制度对保障涉外、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执行起到了很大作用。 
  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制度的并轨是未来的趋势,这主要涉及对仲裁裁决的撤销和不予执行,法院对涉外仲裁裁决与国内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标准的统一问题。学术界对如何统一存在分歧,主要有三种意见:(1)统一采用目前对涉外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标准,即只对仲裁裁决进行程序审查。(2)统一采用目前对国内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标准,即对仲裁裁决既进行程序审查,又进行实体审查。(3)对涉外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标准和国内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标准进行折中,对仲裁裁决以程序审查为主,适度进行实体审查,其中包括对仲裁裁决是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审查。 
  商事仲裁作为一种服务业正在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认识,建立起一整套符合服务业要求的仲裁规则、仲裁机构和仲裁惯例以及培养出一批以服务作为指导原则的仲裁员队伍,是我们不断健全仲裁法以及发展仲裁业的当务之急。其中,明确商事仲裁的定位,不断深化商事仲裁改革,是在世界经济全球化的新形势下摆在我国仲裁界面前的一个基础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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