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见【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63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
49条、
50条。
宋功德:《行政法的均衡之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11页。
参见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528页。
参见薛刚凌、杨欣:“行政诉讼范围调整的检讨与重构”,载胡肖华主编:《权利与权力的博弈》,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
姜明安:“法治的自治基础与自治的法治保障”,载《法制日报》2002年2月17日。
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488页。
【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05、226页。
高家伟、王锡锌:“行会法”,载罗豪才主编:《行政法论从》(第7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76页。
袁曙宏、苏西刚:“论社团罚”,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5期。
参见石红心:“社团治理与司法——国家与社会的制度联结点”,载罗豪才主编:《行政法论从》(第7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蔡震荣:“德国行政法上公法人”,载翁岳生教授祝寿论文集编辑委员会编辑:《当代公法理论》,(台湾)月旦出版公司1993年版。
参见康晓光:《权力的转移——转型时期中国权力格局的变迁》,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51页。
应松年、周卫平:“法律法规授权的行业协会与行政诉讼”,载《法制日报》2002年2月24日。
苏西刚:“社团自治权的性质及问题研究”,载罗豪才主编:《行政法论从》(第7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黎军:《行业组织的行政法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36页。
《公证员协会行规》第11条。
季亚丽:“行业协会自治权的法律定位与制度研究”,载《山西省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
【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7页。
张越:《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31页。
参见下文。
石红心:“社团治理与司法——国家与社会的制度联结点”,载罗豪才主编:《行政法论从》(第7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转引自余凌云:《行政自由裁量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4页。
【美】埃里克·A·波斯纳:《法律与社会规范》,沈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24页。
【德】卡尔·拉伦茨:《 德国民法通论》,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26页。
《中国电梯行业行规行约(试行)》第24条。
王锡锌:“正当法律程序与‘最低限度的公正’”,载《法学评论》2002年第2期。
参见【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王晓晔等译, 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28-229页。
但是,笔者认为,对行业协会行为的审查限度仍须受制于我国现有的法治条件:一是社会自治在我国还属新生事务,现阶段,国家对其自治的能力培育可能比对其自治的限制更显必要;二是目前我国法院有限的审查能力也制约了其审查的强度。因此,目前我们在建构司法对社会自治的审查机制时,还须遵循相对保守的指导思想。当然,随着我国法治程度提高,审查原则或标准也必然相应变革。
行政诉讼法第
5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姜明安:“公法学研究的几个问题”,载《法商研究》2005年第3期。
【英】丹宁勋爵:《法律的训诫》,杨百揆、刘庸安、丁健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65-195页。
参见于安编著:《德国行政法》,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2页。
具体可参见周佑勇著:《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参见何海波:“通过判决发展法律——评田永案中行政法原则的运用”,载罗豪才主编:《行政法论丛》(第3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关于“谦抑的和能动的审查标准”,可参见郑贤君:“
宪法权利体系是怎样发展的?——以美国法为范例的展开:司法创制权利的保护”,载《法学家》2005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