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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标权犯罪具体问题研究(一)

  第一节 假冒注册商标罪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评述
  假冒注册商标罪,就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尽管世界各国侵犯商标权犯罪的罪名体系不完全相同,但假冒注册商标罪一直是各国侵犯商标权犯罪立法规制的核心。在我国,假冒注册商标罪是大陆地区规定最早的侵犯商标权犯罪,1979年刑法就规定有假冒商标罪,1993年《补充规定》将该罪变更为“假冒注册商标罪”,1997年刑法沿袭了1993年《补充规定》。根据1997刑法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行为。本罪行为表现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根据2004年《解释》八条,“使用”是指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产品说明书、商品交易文书,或者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等行为。构成本罪还要求情节严重。“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综合2004年《解释》一条、第十五条和2001年《追诉标准》六十一条的规定, 个人犯罪的,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3、假冒他人驰名商标或者人用药品商标的;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单位犯罪的,按照个人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3倍定罪处罚。 “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根据2004年《解释》的规定,个人犯罪的,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单位犯罪的,按照个人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3倍定罪处罚。
  (二)主体。本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三)罪过。本罪的罪过是直接故意。故意的内容表现为行为人不仅有意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而且对自己使用的商标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以及这种行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均有明确认识。 至于行为人是否具有牟利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二、本罪罪状的完善
  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的”,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该行为包括四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表现形式,即:1、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2、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的行为;3、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4、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的行为。但是刑法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行为方式只有一种,即“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为犯罪。刑法的如此规定使得实践中有许多侵权人钻法律的空子,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将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用于类似商品,即使情节再严重也不构成犯罪,非常不利于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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