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差异性与趋同性的统一。
刑法国际化是以承认各国刑法的差异性或多样性为前提,以内容上一定程度的趋同为时代走向的。 在商标权刑事保护方面,各国首先表现为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同时随着《巴黎公约》、《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TRIPS协定》等一系列国际公约的签订,包括刑事保护在内的各国商标权保护制度已经形成异中趋同、同中存异、协调发展的格局。
(四)静态目标模式与动态历史进程的统一。商标权刑事保护国际化对于世界各国,特别是一些法制现代化的后发型国家而言,就是要学习先发型国家的先进立法和司法经验,与国际标准接轨,使本国刑法符合甚至代表科学、文明、人道的世界
刑法发展潮流。商标权刑事保护国际化作为静态的目标模式,主要包括各国在刑事保护立法的国际化和刑事保护司法的国际化等。然而法律发展的国际化走向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个长期演进的历史产物。它经历了一个从地区范围内的法律共同性到跨地区的法律协调发展再到法律国际化的发展阶段。 因此,商标权刑事保护国际化还是一个动态的历史进程,有赖于各国在商标权国际注册和保护等方面的相互协调。
(五)形式上的国内法性与内容上的国际性的统一。由于商标权具有较强的地域性,一般而言只有在注册国才会受到保护;同时
刑法也具有较强的地域性,对于注册商标的刑事保护一般也依据本国刑法。因此商标权的刑事保护首先表现为一国依据本国的刑事法律对在本国注册的商标进行保护。而另一方面,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的建立和《
商标法新加坡条约》的签订,使商标的国际注册更加便捷,使在一国注册的商标在多国受到保护成为可能;同时也要求各国对商标权的刑事保护要相互借鉴,相互配合,以符合商标保护和
刑法发展的国际潮流。
第二节 商标权刑事保护国际化的历史演进
商标是最早开始国际立法协调的领域之一,从19世纪的《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开始,到20世纪中叶的《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再到90年代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议定书》、《
商标法条约》、《TRIPS协定》,直至2006年《
商标法新加坡条约》等,国际上已形成和签订了10余个与商标有关的国际公约,形成了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两大平台: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和世界贸易组织(WTO)。其中,《巴黎公约》是世界上最早的保护包括商标权在内的工业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该公约标志着商标权的国际保护取得重大进展,但公约没有涉及商标权的刑事保护问题。对商标权刑事保护国际化影响最大的是《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和《TRIPS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