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际商标权保护组织的职能扩张。当前世界上最重要的两大知识产权保护组织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世界贸易组织,它们主要通过召开国际会议,促进国际公约的签署,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等活动,推动商标权保护的国际化进程。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许多重要国际组织成员数量不断增加,活动空间不断膨胀,管辖范围日益扩张,作用和影响不断上升,独立于国家的职能得到强化。例如,世界贸易组织不但明确对成员国商标权刑事保护提出了要求,而且建立了外交和司法双管齐下的争端解决机制,以增强其执行力。
二、商标权刑事保护国际化的因应对策
(一)完善我国商标权刑事保护的国内立法。刑事立法国际化的重要途径之一就是国内刑事立法实现与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的接轨,与世界各国的刑事立法趋势协调一致。如前所述,我国商标权刑事立法与《TRIPS协定》等国际公约和其他国家、地区立法相比,在保护对象、规制范围、刑罚配置等方面仍有许多不足,需要加以补充和完善。特别是应抓住当前《
商标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修订的时机,通过
刑法修正案和修订上述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使我国商标权刑事立法保护更加完善。
(二)与世界各国开展商标权刑事保护合作。在商标权刑事保护国际化的趋势下,我国应本着平等互利、尊重差异、注重实效的原则,深化政府间双边合作,参与并推动区域性多边合作和全球性国际合作,建立健全执法合作、司法协助、人员引渡、损害追偿、判决承认等方面的合作机制,使我国商标权刑事保护更具科学性、实效性、开放性和国际性。
(三)在国际组织和国际立法活动中发挥应有的作用。目前我国已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世界贸易组织,并且加入了《巴黎公约》、《TRIPS协议》、《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等重要的国际组织和国际公约,在其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不高、高层次人才匮乏等原因,我国在有关国际组织和国际立法活动中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应注重在国际组织和国际立法活动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与国际社会一道为预防和打击国际侵犯商标权犯罪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