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断的逻辑造就危险的权力——暂住证制度的法律透析
方军
【关键词】暂住证;行政权力;法律分析
【全文】
近些年来,在我所处的这座都市,经常看到、听到无数进城寻找生计的老实本分的农民工仅仅因为缺少暂住证而被收容遣送,其中许多人是被警察无端撕毁暂住证而变为“三无”人员。目睹这些农民工的痛苦、恐惧和忿懑,我实在难以想象还有谁会相信这里就是人们心目中的首善之都。令人更感到心寒的是,这种现象已经蔓延到各地,并制造了这个时代不应有的一幕幕悲剧:有人被收容后下落不明,至今生死未知;有人为逃避被收容的命运而冒险从飞驰的警车上跳下,导致重伤甚至死亡;有人在管理混乱的收容所内被恶徒强奸,痛饮终身之恨……。最近,又有一名大学毕业生在南方某都市遭受错误收容而被人殴打致死。连串的人祸激起了社会正义公众的愤慨,更引起新一届国务院的高度关注,温家宝总理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断然废止了因存在缺陷而被某些部门所滥用的制度,彰显了责任政府的亲民气象。然而,我们不能不看到,引发这些悲剧另一个根源----暂住证制度仍然存在。在我们这个致力于民主法治建设的文明社会,一张小小卡片缺失竟然使这么多无辜者以宝贵的人身自由甚至生命安全作为代价,不能不触发良知尚存的人们对暂住证制度的深刻反思。
据有关人士称,伴随着改革开放而来的跨地区人员流动,已经成了社会不安定因素,因此推出暂住证制度,不过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管理措施。对此,我们不能不问:公民自由流动真是这样的有害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在当今文明世界,人的流动早已被定位于迁徒自由而纳入基本人权的范畴,否定人的自由流动的权利,必将使公民丧失追求正当利益和个人福祉的可能,从而使人难以成为其人。从经济的视角审视,人的自由流动又是市场规则的内在要求,没有人的自由流动就没有物的顺畅流通和信息迅速传递,市场经济也必将因此成为泡影。那么,为什么主管部门的见解与客观现实存在这样大的反差?透过暂住证制度,我们不难清楚地看到这样的思维逻辑:由于人员流动过程中可能发生违法现象,所以人员流动也就违法,可以从制度上取消公民自由流动的权利。换言之,只要部分人违法,就可以对其他所有人作有罪推定,并据此任意否定和剥夺他们应有的权利和自由。
恐怕不会有人否认公民权利行使过程中可能出现违法现象,但稍有常识的人也不会将公民权利视作违法现象的动因或者将违法现象等同于公民权利本身,更不会赞同因此而取消公民权利,否则社会中将不复有任何公民权利存在的余地。反观警察执法违法的事例也屡见不鲜,不仅暂住证引起的“错误”层出不穷,“处女卖淫案”、警匪勾结案也时有所闻,按照同样的逻辑,是否也要取消警察的权力?因此,应对违法现象的正确逻辑显然只能是:谁实施了违法行为,就依法追究谁的法律责任,只有这样做,才能真正消灭社会不安定因素,也才能最终实现和维护社会稳定。不去惩治违法行为,而不分青皂白地将矛头指向大多数守法的公民,不仅使警察权背离了它保护公民权利的本来宗旨,更为警察权侵害公民权利打开了方便之门。然而真正值得我们警醒的是,支撑暂住证制度的管理逻辑已经蔓延到行政管理的许多领域。比如,某地劳动部门不是想方设法为下岗职工创造就业机会,帮助其实现劳动权,而是要求他们必须向劳动部门领取各种名目的资格证才能上岗,否则即视为违法;管理室内装修的部门不把精力放在保护业主合法权益上,而是对聘用没有经过它发证的装修队伍的住户施加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