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来,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作品的个人性使用对著作权人和出版商市场的冲击更大。这使得著作权政策趋向于对著作权作品用户的使用给予严格限制——用美国政府的白皮书的话来说,用户没有被
著作权法赋予确定的权利;相反,著作权人的权利通过用户责任的豁免是有限的。[11] 在网络世界中,对著作权的限制和控制个人使用之类的“反限制”,形成了
著作权法领域一道颇具特色的“风景线”。例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著作权条约》(WCT)第10条明确规定,缔约各方在某些不与作品的正常利用相抵触、也不无理地损害作者合法利益的特殊情况下,可在其国内立法中对依本条约授予文学和艺术作品作者的权利规定限制或例外。缔约各方在适用《伯尔尼公约》时,应将对该公约所规定权利的任何限制或例外限于某些不与作品的正常利用相抵触、也不无理地损害作者合法利益的特殊情况。关于第10条的议定声明则指出:不言而喻,第10条的规定允许缔约各方将其国内法中依《伯尔尼公约》被认为可接受的限制与例外继续适用并适当地延伸到数字环境中。同样,这些规定应被理解为允许缔约方制定对数字网络环境适宜的新的例外与限制。这深刻地反映了著作权世界中利益平衡机制在发挥作用。
另外,对个人使用限制的增强也与上面讨论的著作权权能的扩展有对应关系。以美国著作权实践中演绎权的产生和发展为例,在19、20世纪通过国会和司法判例扩张著作权,[12] 个人自由使用著作权作品重新创作作品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利用受到了以前没有的限制,以前允许再创作的某些类型不再存在了,这些类型的使用成为自由使用的机会也不存在了。[13] 在20世纪演绎权的系统扩展,增强了这一趋势并且进一步限制了合理使用的保护范围。如果需要定义合理使用为对他人表达的合法使用,明确著作权保护作品表达的每一个商业性使用,那么留下来的只是非营利性质的使用才能成为合理使用的场合。现行描述的合理使用,将来将成为不适当的使用。[14]
可以认为,在某种意义上,对个人性质的使用限制的增强体现了
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范围在缩小,也意味着作者受著作权保护的利益实质性的扩张。尽管满足思想表达二分和相似性程度因素将提出接近作品的需要,作者受保护的利益扩大到使用其表达的营利性质的使用,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妨碍对作品的实质性接近。[15] 特别是,在著作权扩张到接近垄断的情况下,著作权人对作品的控制能力和范围急剧扩大。如著作权人不仅能控制他人接近作品的时间、价格,而且可以控制作品的规模和公众作品的选择。根据下面讨论的
著作权法平衡范式,在例外的情况下,
著作权法应该提供限制著作权的正常保护范围的手段。这正是著作权合理使用发挥作用的空间。
二、著作权扩张的正当性和原因
(一)技术发展因素
1.技术发展对著作权扩张的内在影响
从技术发展方面看,它对著作权扩张具有极大的影响。以下将对这种影响做出分析,并以复制技术为例,讨论复制技术对著作权扩张的独特作用机制。
技术的发展使受著作权保护的新作品不断产生,如个人计算机的出现使得数据库受到著作权保护。并且,作品的分类也明显地扩大了。同时,技术的发展也使得使用作品的方式增加和作品的传播成本大大降低。如在网络空间,甚至可以接近零的边际成本复制和传播数字化作品。这无疑在不同程度上改变了作品著作权人和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对传统
著作权法隐含的在著作权人的利益和使用者利益之间达成平衡的、具有“对价”特性的立法结构产生了很大影响。如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使作品能够以数字化形式在虚拟的网络空间方便地传输、复制,这就产生了信息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问题,而其背后的深层原因则是著作权人的利益和其数字化作品在网络空间的利用产生了冲突。
著作权法对技术的变化作出反映,这是其在几百年发展中出现的普遍规律。在某种意义上,
著作权法的目的也有促进技术革新和技术发展的作用。一般地说,是技术的发展增强了著作权扩张的必要性,著作权的扩张是技术发展给著作权人带来利益损失的法律补救措施和利益补偿机制。“已经被著作权历史证明的一条屡试不爽的规则是,任何扩大著作权人利益范围的立法举措,都是对新的作品使用方式给著作权人带来的实质性利益损失的补偿”。[16] 在现代技术的冲击下,著作权政策的传统平衡受到了威胁。技术的发展扩大了用户利用作品的方式,大大增加了用户使用作品产生的利益,包括利用作品产生的经济利益。如不对这种新的使用作品的方式加以控制,著作权人的利益在新的技术环境下实现平衡将无法得到保障。技术的发展是著作权扩张的直接原因。
由于技术的发展,著作权作品的市场规模被扩大,制作作品复制品的边际成本下降。加之新技术的发展扩大了作品的需求,而作品需求的扩大也会使作品的潜在市场价值扩大。作品的潜在市场越大,著作权保护的需要也越大。录音录像、影印复制技术、网络信息传播等大大拓展了复制品市场,从而增加了著作权保护的价值。著作权保护的理想的内容就随着作品的价值增加而增加,因而著作权保护应该被扩张。如果著作权的扩张使得作品的数量有所下降,理想的著作权保护水平将下降。但不同的是,每一件作品产生的社会福利受著作权保护水平的影响越少,理想的著作权保护水平将越高,原因在于在增加作品数量中的著作权利益。
2.技术发展对著作权扩张边界的影响
著作权扩张是
著作权法发展的重要趋势。但也应指出,由于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一样是一种无形财产权,著作权“边界”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这种对著作权的扩张也有不利影响。清晰的著作权界定对于著作权保护是重要的,但技术的发展却导致有些新出现的使用作品的行为变得难以评价,例如近些年来关于作品的数字化行为、临时复制行为在著作权中究竟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行为,存在争论。这种模糊性在其他知识产权领域也存在。在所有人不清楚边界是什么或者没有意识到其边界被扩张的广度时,对知识产权的激励也打了折扣。就著作权使用者来说,在其他人不能够确信某种使用是否受到著作权保护或者它们是否进入了公有领域时,潜在使用者的使用行为就会因为担心是著作权侵权而受到阻碍。所以,应对著作权扩张可能出现的著作权界限难以明确的问题予以重视。在著作权人的专有权以牺牲公共领域为代价而被扩张时,边界不确定引发的纠纷也将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