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实行保健食品广告发布审查
《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规定,保健食品广告未经审查一律不得发布。在《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实施之前,国家对保健食品广告没有统一的审批标准,有的地区由地、市级卫生部门出具证明,有的地区不经审查便可发布,因此保健食品违法广告泛滥。该暂行规定的出台,将保健食品广告审查纳入了国家行政审批范围,加强了对保健食品广告的管理,有利于保健食品广告的逐步规范和完善。
3、分离保健食品广告审批权与行政处罚权
《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实行审批权和行政处罚权分离,明确了我国保健食品广告监管涉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前者是保健食品广告审批部门,后者是保健食品广告处罚部门。两个部门之间的合作协调关系为:一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审批的广告进行监测;二是对于监测发现违法的保健食品广告,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三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的保健食品违法广告依法作出处理。
4、规定保健食品违法广告的罚款为广告费用的1-5倍
《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规定,擅自变更或者篡改经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内容进行虚假宣传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申请人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收回该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
广告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1-5倍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1-5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保健食品广告监管存在的不足
规范保健食品广告的法律制度正在逐步完善,监管部门对其的严格遵守和全面履行将加快 “纸上的法律”变为“生活中的法律”的进程。然而,当前对保健食品广告的监管仍然存在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