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非理性的判定和控制有反面的教训,理性的判定和控制有正面的经验。对非科学中的迷信、宗教、形而上学、神学、灵学等的态度,人类有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我们必须记取。
第五、伪科学有伪科学思想与伪科学行为之分。对可能危害他人利益、社会利益、国家利益或人类整体利益的伪科学行为的依法从严控制,并不意味着对伪科学思想(不一定是真正的伪科学)也要严厉的控制。
在全球化、法治化和信息网络化时代的今天,对伪科学的判定和控制事关重大。要理性和依法来进行。当今,国与国的竞争,是综合国力的竞争,人才的竞争和科技的竞争,归根到底是知识的竞争,尤其是具有原创性科技和知识的竞争。要想使我国的综合国力走在世界前列,思想的自由,学术的自由,科学研究的自由,以及人们做事情的自由是至关重要的。但是,自由也必须是有限度和有限制的。这种限度和限制,应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则的限度和限制。
法治的要义是对公共权力的限制和对公民自由与权利的保障。法治的原则是:对于公共权力而言,法不授权不可为;对公民的权利而言,法不禁止该可为。因此,应通过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控制伪科学的行为。而对人们思想、观点和理论(可能是科学的、半科学的、非科学的、甚至是伪科学的),则应采取法不禁止即权利的原则。否则,为了控制或打击伪科学(况且并不一定就是真正的伪科学,有时还可能恰恰相反)控制和打击“歪理邪说”,可能就连科学本身尤其是具有原创性的科学也一起葬送掉了。为了倒掉脏水而连婴儿也一起倒掉的历史教训,我们必须牢牢记住!这是现代人应有的聪明睿智,这也是一个并不深奥的常识性问题。
【参考文献】田松:《唯科学.反科学.伪科学》,《自然辩证法研究》2000年第9期。
炎冰:《科学划界思想的萌芽》,《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3期。
徐瑞平:《论科学与伪科学》,《求索》2001年第3期。
宋洪德 曾淑华:《对科学与伪科学的辨析》,《学术交流》2000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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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维勋:《伪科学辨析》,《焦作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1期。
裘知:《科学与伪科学》,《科学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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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有祺:《“双百”方针与共振论》,《新华文摘》1986年第10期。
李令节:《心理学被诬为资产阶级的伪科学》,《新华文摘》1986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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