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团民主、社团行政是行政法治的社团民主、社团行政,只有法治化的社团民主,才能保障社团行政的法治化。社团民主是社团行政的前提和基础,社团行政是社团民主的实施和实现。社团行政是非国家行政、社会行政,是行政法的新疆域,它开拓了传统行政法的版图,使行政主体多元化、行政理念多样化、行政方式多途径。这样,社团行政法治也刻不容缓,它包括社团自身的法治、社团外社团行政与国家行政衔接的法治、社团内部及行政的法治。相应的,一个构建新范式意义的行政法和行政法学的命题便迫在眉睫,这是实践和理论的要求,也是行政法治的前提和基础。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应有两层含义:“已成立的法律得到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制定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5]因此,作为法治国核心的行政法治(包括社团行政法治)要求构建和制定一部新范式意义的完整、良好的行政法,而且伴随着市民或公民社会的不断成熟,社团行政法治将日益成为行政法治的核心。
【注释】 李建科,又名李建东,男,陕西宝鸡人,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
宪法与行政法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行政法学。
市民社会和公民社会是英译词,是我国学者处于不同理解对之不同的翻译。我们认为这两个词应该有所界分,前者是相对于自由而言,后者是相对与法治而言,是历史地的产物,具有不同的时代意义。目前,学界的著作较多,有:马长山,《国家、市民社会与法治》,商务印书馆2002。邓正来,《国家与市民社会》,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版等。
公共选择理论,是“经济人”假设的经济学思想的新发展,它用经济学的思想和方法去思考政治、民主和宪政。参见布坎南等,《同意的计算》,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布坎南著,冯克利等译,《宪政经济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
参见吕世伦、文正邦:《法哲学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800页。
参见亚当·斯密:《国富论》,唐日松等译,华夏出版社2005.10。
] 帕累托最优的基本意思是,一个政策使某些人的状况得到改善,而没有使其他任何人的状况变差(即至少维持平盘)。参见林立注:《波斯拉与法律经济分析》,上海三联出版社2005版,第8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