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超范围经营的法律后果
公司超出经营范围而从事经营,涉及到两个方面的关系:其一,公司和经营相对人即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关系,此为私法上的关系;其二,公司和国家的关系,此为公法上的关系。因而,对于公司超范围经营的法律后果,本文就从私法后果和公法后果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私法上的后果
1.立法的演变
关于公司超出经营范围而签订的合同,相关法律主要有《
民法通则》、《
公司法》、《
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12月公布并实施的《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为
“最高法院合同法解释”)。为说明问题,此处将立法的演变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最高法院
合同法解释实施之前。在这个阶段里,处理公司超范围经营问题的法律规范有《
民法通则》第
42条以及第四章第一节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旧《
公司法》第
11条以及《
合同法》第
52条。根据这些法律规定,公司超出经营范围签订合同时,因为这种“超出”就是违背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而合同当然无效。
第二阶段,最高法院
合同法解释实施以来。在这个阶段里,处理公司超范围经营问题的法律规范,和第一阶段比较起来,多了一个最高法院
合同法解释。该解释第10条规定:“当事人超出经营范围订立合同的,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这一规定是对
民法通则和旧
公司法相关规定的突破。按照这个解释,公司超出经营范围而对外签订的合同,原则上并不因这种“超出”而当然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合同则当然无效。
2.学界的观点
关于公司超范围经营所签订的合同其效力如何,学界的观点主要有两种,可分别称为“绝对无效说”和“相对有效说”[6],以下试作评析。
(1)“绝对无效说”。该说认为,公司超范围经营而签订的合同绝对无效,因为公司超出了经营范围就是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其中,根据有的学者的分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对其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因而超出经营范围即没有了民事行为能力,于是,对外签订的合同自然归于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