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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答新京报记者问

就《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答新京报记者问


姜明安


【全文】
  1、近些年,征收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引发社会矛盾。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明确为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你认为这对缓解各方矛盾会有怎样的作用?
  姜明安:政府信息公开对于防止和消除社会矛盾,构建和谐官民关系有重要作用:其一,行政相对人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可以了解政府行为的依据、标准和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之的执行情况,从而消除可能因“小道消息”产生的对政府行为的误解和因谣言、谣传造成的对政府行为的不满和怨恨;其二,某些想腐败的政府官员因信息公开而不敢腐败,从而有利于提高政府的公信力,防止因腐败产生的官民矛盾;其三,政府信息公开可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维权提供条件和手段。有了政府信息公开,相对人随时可发现其权益被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的事实,并且较容易找到侵权人侵权的证据,从而有利于其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最终通过法律渠道解决行政争议。
  2、针对越来越高的房价,前些日子有公民要求公开房地产成本,认为这涉及到公民切身利益;但有的地方政府认为这属于商业秘密,不予公开。根据这个条例,房地产的开发成本,算不算商业秘密?
  姜明安:《条例》第9 条规定,凡是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均应主动公开,除非法律、法规有要求保密的明确规定;《条例》第1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消费者购房,当然有权利知道房价的构成要素,包括房地产的开发成本。对于房价的构成要素信息,批准房价的行政机关自然是掌握的。购房人如果不能从开发商那里获取相应准确信息,自然可申请行政机关提供。当然,这种信息只涉及房价的构成要素,包括成本的构成要素,而不包括开发商如何降低成本的技术。后者方构成“商业秘密”。
  3、条例规定财政预算、决算报告属于县级以上各级政府重点公开的范围。那么关于财政具体的项目支出是否属于公开的范围?前阶段对行政收费、高速路收费、养路费的支出情况一直存在较大争议,是不是也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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