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行政复议条例的实施情况
1989年
行政诉讼法的出台,加速了统一的行政复议立法进程。在
行政诉讼法正式施行两个月后,国务院于1990年12月24日颁布了《
行政复议条例》,标志着我国比较系统、完善的行政复议制度正式形成。1991年1月1日《
行政复议条例》施行后,行政复议成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和承担行政复议职责的部门的一项日常工作,这些行政复议机关也为履行行政复议职责作了一些必要的准备。以今天的眼光来看,《
行政复议条例》施行的八年多时间里,行政复议受案量较少,行政复议活动也存在诸多不够规范之处,但是这段时期的行政复议实践,对后来的行政复议制度发展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综合《
行政复议条例》的实施情况,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在行政系统组建了一批专门的行政复议机构,为行政复议制度的实施初步提供了组织保障
1990年以前,由于缺乏统一的制度规范,行政复议并未受到行政机关的重视,行政复议机关一般都没有设立专门的行政复议机构,行政复议职责由有关内设机构兼担。
行政诉讼法公布后,由于该法中统一规定了县级以上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行政复议职责,为了应对行政复议案件可能出现迅猛增多的形势,一些省级地方政府开始着手组建专门的行政复议机构。1990年2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局向自治区政府和自治区编制委员会上报《关于设立复议应诉指导处的请示》,同年4月,经自治区政府批准和编制委员会同意,在自治区法制局内设立了“行政复议应诉指导处”。1990年10月3日,浙江省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成立;10月15日,浙江省编制委员会批复同意省政府法制局设立行政复议处。1990年11月22日,江苏省政府下发《关于成立江苏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的通知》(苏政发[1990]140号);11月24日,江苏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建立行政复议机构问题的通知》(苏政办发[1990]74号),要求各省辖市政府建立行政复议委员会,由市政府及其各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各市政府法制局内;12月20日,江苏省编制委员会批复江苏省政府法制局,同意省政府法制局设立行政复议处,增列行政编制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