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消费者知情权的内涵理解
对于消费者知情权的内涵,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理解:
1.从行为状态上来看,消费者知情权贯彻于购买(使用)前、购买(使用)中和购买(使用)后全部过程。消费者购买、使用应该理解为一个连续发生的行为过程,即购买前、购买中的“潜在消费者”应当包括在“消费者”之列,不能将“消费者”仅仅理解为“购买、使用过”商品或者“接受过”服务的群体。
2.从具体知情事项上来看,消费者知情权包括关于商品或服务的基本情况、有关技术状况的表示以及有关销售状况等众多内容。凡是消费者在选购、使用商品或服务过程中与正确的判断、选择、使用等有直接联系的信息,消费者都有权利了解。
在因特网时代,为平衡消费者与经营者在掌握信息方面的不性,防止经营者逃避责任,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世界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还强调由经营者主动承担信息披露义务,即要求经营者必须真实、准确、全面地向消费者提供相关信息。
3.从权利的相关环节来看,消费者知情权贯穿消费者的保障安全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结社权、获得有关知识权、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和监督权等权利体系之中,甚至完全涵盖了“消费者获得有关知识权”等项权利。
4.从权利的法律保障手段上来看,涉及民事、行政与刑事多方面的法律保护。为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我国相关的民事和商事法律规范中有许多满足消费者知情权的规定。除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外,对于消费者知情权,我国《
广告法》、《
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
刑法》及其司法解释等作出了多方面法律保护的规定。
(三)消费者知情权的法理依据
1.知情权(right to know)理论。按照知情权理论,享有充分占有信息的知情权是进行理性决择及实现平等的基础。知情权的充分行使是平等权的必然要求。平等要求对信息的充分获取,消除“信息不对称”,也是把自身从被动、受摆布或蒙昧的客体地位摆脱出来,回归平等主动和真正自由主体地位的必经之路。
2.民法诚信原则。“诚信”一词,原为拉丁文“bona fide”的译文,其内涵十分丰富,不仅仅包括“诚实信用”,而且包括像善待自己一样,诚意善待他人,内容涵盖“反对一切非道德的、不正当的行为,维护商品经济和市民社会生活的正常秩序和安全”,要求人们从事民事经济活动时,主观上起码应当遵从“善意”、“诚实”和“信用”的要求。[3]民法诚信原则要求经营者在消费者交易中,应当真实,充分、全面地向消费者披露与交易有关的事实,它包括与商品服务的结构、功能、原材料、产地售后服务等有关的商品服务信息,也包括该商品服务的市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