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可见,民初新式法学教育在促进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历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民初法学教育的畸形繁荣,导致在发展过程中又出现了种种问题,拖了我国法制现代化的后腿。这充分表明,民初法学教育改革并非一蹴而就,中国法制现代化是在曲折中前行的。
【注释】 高奇:《中国近代学制》, 《百科知识》1980 年第9 期。
黄炎培:《教育前途危险之现象》, 《东方杂志》1913 年第9 卷第12 号。
参见《1916 年8 月—1917 年7 月全国专门学校统计表》, 《新教育》第4 卷第5 期。
参见朱有王献主编:《近代中国学制史料》第3 辑上册,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0 年版,第593 页。
参见舒新城编:《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上册,人民教育出版社1961 年版,第314 页,第241 页。
黄炎培:《读中华民国最近教育统计》, 《新教育》1919 第1 卷第1 期。
参见宋方青:《中国近代法律教育探析》, 《中国法学》2001 年第5 期。
参见袁世凯:《特定教育纲要》,载舒新城编:《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上册,人民教育出版社1961 年版,第263 页。
李贵连主编:《二十世纪的中国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年版,第53 页。
《孙中山全集》第2 卷,中华书局1981 年版,第424 页。
舒新城编:《近代中国教育思想史》,中华书局1929 年版,第111 —112 页。
刘伯穆:《二十世纪初期的中国的法律教育》,王健注译,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9 年春季号。
参见《教育杂志》第4 卷第10 号,1913 年1 月。
参见《教育杂志》第5 卷第1 号,1913 年4 月。
参见《教育杂志》第5 卷第10 号,记事,1913 年11 月。
郭沫若:《学生时代》,人民文学出版社1982 年版,第7 —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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