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道德经》“道德”之概念并非今日之矫饰意义,不是僵化伦理教条,我们需要回归还原其本来之意。“道德人”其代表为“圣人”,也就是“有道”之“君子”。治国需要此种“圣人、君子”,也就是“无为有道”者、无所偏执者和无系挂于损人得利者而已。这是最平凡的人,是节制私欲膨胀的人,而不是高不可攀的完人。“君子”太平凡了,人们反而觉得不可高攀,其实是最“下流”者,乃至于似大地无语默默承载万物而已。今日所谓德才兼备者,也类似此“君子”。其实,老子不就是一个社会最底层的百姓么?
7、后世道家所谓的“道人”是不受他人压制和迫害,也不自我束缚压抑的自由人。首先他是社会平等的公民之一分子,其次他是可以维持基本人权的人,最后他是可以自我发展的自由人,与任何人(包括君王)一样是伟大的、不可侵犯的绝对者、尊严者。如需要君王治理社会,则所谓君王应是“有道”者,必也不害民众国家,节制自己而效力全社会的人。不过,君王何以立?只有人人可为“君”,机会均等,非自立而民定、民举其“君”。“君王”不神圣,也不可世袭,权力有限;若社会不需要君王,那么,权力分立,则权力者去神圣化,权力制约权力为“德”,民众制约一切权力为“道”。
8、“有道”社会是陌生人社会,而非亲亲血缘关系。它需要友爱互助的和谐人际关系,是人与自然万物和谐的社会。其基本特征是人与人平等,人与自然万物平等,人与天平等。显然,符合法治基本要求者唯此“道说”而已,也就是所谓反虚伪的“礼仪人伦”的大道、真理。
9、“道”要求“节俭”。其“俭”不是要求社会的绝对不发展,而是要求人不奢糜浪费、纵欲贪婪,经济取之“有道”,财富足以富民养民,不要图霸争强,只是民富国强而已。不多,则不害自然环境,不少,则无不能养之灾民。这就需要真实的而非妄求之需要的满足,是人性“人道”之满足,而非后世反“人道公德”的非“人道”之欲求无限之满足。其“节”是对个人要节欲,对权力要节制。如何节制权力?显然,“有道”之权力存在是要求权力不可自己制约自己,需要科学(道)制度(德)制衡,正如“修德”不可人替而是要自己身体力行,这是符合权力之道的必然要求。“道”就是科学精神,起码就是“无为”而尊重自然、存在本身。人类一切祸害无不起于“不自然”、“无道”之主观妄求,无不起于孜孜于变动、改革、发展,而不能静心节欲,安于本分。“道”、制度是科学,则不可随意妄改,而是需要坚持本质、原则的守旧不变,所谓“道不变,律可易”。
10、关于《道德经》与古代“中庸之道”的关系。首先,作者以为古人之“中庸”并非今人之圆滑处中、无原则、不倒翁似的做人处世之术,其实那是大谬不然,与“中庸之道”南辕北辙。其次,即使孔子理解的“中庸”,也是指事物的和谐平衡的不偏斜状态,即自然之“道”,而非扭曲主观、客观之人为折中。最后,真正的“中庸之道”乃是天人合一之最佳状态之德,它尤其适于执法(广义)活动,执法者惟有处中,中立无私,无所执着,才能心明眼亮而无浑浊之智,而达于公正,才有法治真理可言之,否则,稍有偏斜则丧失公正之心、真理之眼,绝不可达于执法(广义)“中庸”之境界。
11、自然有规律,社会“有道”,不遵守规律或“无道”,就是违反“天道”或者不是“人道”,也必将失败或遭惩罚。法是自然或社会存在-存在者整体之言说,也将达于社会现象的本质,作为人类行为之真理而不朽,是人类文明的真实的、美的生存方式之一。
12、《道德经》并非所谓的纯粹玄学,同样也可以是经世致用之学。【4】它表现在其“道之心”即“德”部分,如“功成身退”而不居,岂非造福于民众社会之意?它只不过是一家之学说,绝不独霸于学术,是实践真理之基石而已,一种真正的科学方法而已,一种科学思维方式而已。《道德经》实在是人类智识丰富的智慧宝藏,达到了真理的最高乃至绝对性标准境界。中国历史上的后世之学却每况愈下,远离其质甚至近乎遗忘,可谓中华文明乃至人类文明的千古憾事。
13、《道德经》三分为“体、用、心”,“体”乃普世之共法理(如今日世界人权宣言),“用”乃体之技艺(如今日之国际法原则),“心”乃共同之信念(如今日和平与和谐观)。后世之学多见其一端而不知全体,今人尤甚而弃之。所以,有历史上统一之后中国政法不分、以政代法(内集权外和平)或西方以法废政、权力独治(内分权外争霸)之偏。我们不可以“道”代“德”,不可以“德”盖“道”,“道、德”一体,互为表里,一“心”系之而不可偏废。有信念,有方法、定制,有人为,法自然,才堪称“道德”社会之要。法治之“本质”为“道”(人性社会之公德)、“现象”为“德”(法制技术)、“心”为“经”(法律之信念,虚无化存在),“宗旨”为民众权利的现实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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