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各国法律对公共利益的规定,一般将公共利益限定为政府用于交通、学校、公共设施、国防、教育和政府设施的目的。公共利益是限制公民财产权的前提,而公民的财产权是
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所以任何一部法律如果想在实体上明确给出公共利益的范围,就是明确规定了可以限制公民财产权的具体范围,必须慎之又慎。公共利益本身的内涵与外延都是无法列举穷尽的。它本身是一个开放的、发展的概念,具有不可穷尽性,也就是说公共利益类型繁多,常常与国家政策和不同时期的社会需要具有非常密切的联系,且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公共利益的概念又具有一定意义上的主观性,人们在判断某一个具体的征收、征用行为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时候,可能存在不同的价值判断标准,会形成不同的认识;又因为我国正处在经济发展的高速时期,农村和城市建设日新月异,新情况不断出现,导致对公共利益的界定更加的困难。于是,在实践中,便需要解决公共利益界定谁说了算的问题,究竟是政府说了算,还是人民说了算?
现实中大量存在的是政府说了算。政府在对农村土地进行征收、征用和对城市房屋进行拆迁过程中,往往既做运动员,又做裁判员。这显然是不合适的,公民往往对政府的界定不满,而又无法与政府讨价还价,于是矛盾和纠纷发生,“钉子户”、“上访户”相继产生。
在一个法治国家,公共利益的界定应由人民说了算。财产权是公民的一项受
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我们也常说“有恒产者有恒心”,当国家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征用时,必须有法律的依据和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政府是没有权利决定诸如“公共利益的范围”这样直接关乎公民财产权去留的问题。
公共利益由人民说了算,即是说对公共利益持有己见的所有人都有发表自己意见的权利,公共利益的是否问题由人民的代表机构在辩论的基础上通过法律程序投票进行决定。公共利益说到底就是绝大多数公众所享有的利益。只有通过民意机关界定的公共利益才是代表了绝大多数公众意见的公共利益,即使少数不同意界定结果的群体,也应该尊重这个大多数民众的选择。
在我国,民意机关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的权力机关主要有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这四项职权,其中的决定权就是对国家或地方的重大事情做出决定的权力。人民有权决定国家的一切重大事情,是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的表现,决定权反映了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政权性质。决定权可以用来解决国家和地区内重大政策性问题和急迫需要解决的社会问题。对于像“公共利益界定”这样关乎公民和政府及国家利益的问题,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应根据自己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及时阐明立场,做出决定。人民群众的意志和要求主要通过人大行使决定权来表达。决定权的灵活性,可以起到法律的作用,也可以起到命令的作用。决定权可以用来解决实体性问题,也可以用来解决程序性问题,它适时变化,针对性强,可就一时一事做出决定,解决某一具体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