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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的道德原理(十一)

  纵向监督是集权制,重惩罚,结果滞后,人治,现象化、情感化、历史性;横向监督是分权制,重程序,防范为先,法制,形式化、理性化,理想化;独力监督是相对分权制。监督,纠错,恢复,惩罚性;罢免、人事审查制,司法审查制,程序介入,制衡性。独立监督体现了法治,是本质化、科学化、现实性,全面性,监督与制衡结合,预防与惩罚结合的科学监督模式。
  2、整体性
  纵向监督实质是内部监督,惩罚性;横向监督实质是外部监督,预防性;独立监督实质是综合监督,即内部制度性监督:司法审查;外部程序性监督:过程制衡。既进行实质性监督,发挥预防功能,又进行形式性监督,发挥惩罚功能,是一种整体性监督。
  3、灵活性
  独立监督不是可以干涉国家权力正常运作,而是依法操作,对国家权力进行合法性监督,对公民合法权利(广义)进行保护。它在性质上与三维国家权力有别,是国权与民权的协调机关。本质上是落实宪法原则,具有相对较大的灵活性,依据判例而不是律法操作,是实践性造法。这就体现了法治精神,既不拘泥于僵硬的律法,也不苟同于非理性的民意,达到监督科学化。
  4、权威性
  监督权力通过宪法法院行使,因为宪法的最高权威性决定了监督权力的最高权威性。当然,这不是法律权力的最高地位。不是社会集权制或者国家集权制的变种。不要混淆。
  四、监督独立的运作机制
  1、基本原则
  民心是天道人心,不变性,载入宪法。人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载入宪法。上有天理民心,下有人权底线,维护权利,制约权力,实现平衡。以顺应民心为宗旨,调整国家、社会与公民之间利益的冲突,实现社会的大和谐,世界的大和平。因此,监督独立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1﹞民心至上原则。
  监督权力是被动行为,只有通过相对人起诉才能启动,只有符合宪法精神,坚决顺应民心,保证权力正确运行,保障人权(广义,下同),才是有效的。
  ﹝2﹞有告必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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