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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法律环境下如何实现混业经营与金融公司的控股经营

  第五,金融控股公司经股东会决议解散的,应说明理由,附股东会会议纪录、清偿债务计划、子公司或所投资其他公司的处分期限及处理计划,报经主管机关核准后,依《公司法》进行清算;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破产时,法院应征询主管机关的意见,必要时可以请主管机关推荐清算人或派员协助清算人执行职务。
  4.金融控股公司的业务范围
  根据《金融控股公司法》的规定,金融控股公司的业务以投资及对被投资事业进行管理为限。
  首先,金融控股公司可以投资的事业主要为金融业,包括银行业(包括商业银行、专业银行及信托投资公司)、票券金融业、信用卡业、信托业、保险业(包括财产保险业、人身保险业、再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及经纪人)、证券业(包括证券商、证券投资信托事业、证券投资顾问事业及证券金融事业)、期货业(包括期货商、杠杆交易商、期货信托事业、期货经理事业及期货顾问事业)、创业投资业、经主管机关核准投资的外国金融机构、其它经主管机关认定与金融业务相关的公司。  金融控股公司投资经主管机关核准投资的外国金融机构和其它经主管机关认定与金融业务相关的公司时,主管机关自申请书件送达的次日起三十日内未表示反对的,视为已核准,但金融控股公司于上述期间内不得进行所申请的投资行为;金融控股公司投资前述其他事业时,主管机关自申请书件送达的次日起十五日内未表示反对的,视为已核准,但金融控股公司于上述期间内不得进行所申请的投资行为。
  其次,金融控股公司还可以投资于非金融业,根据《金融控股公司法》的规定,金融控股公司可以向主管机关申请核准投资前述金融业公司以外之其它公司,但不得参与该公司的经营,且金融控股公司对该等公司的投资金额不得超过被投资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或实收资本总额百分之五,金融控股公司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金融控股公司实收资本总额百分之十五。金融控股公司申请投资该等非金融业公司时,主管机关自申请书件送达的次日起三十日内未表示反对的,视为已核准。但金融控股公司于上述期间内不得进行所申请的投资行为。
  第三,金融控股公司还可以使用短期资金运用于特定项目,包括存款或信托资金,购买政府债券或金融债券,购买国库券或银行可转让定期存单,购买经主管机关规定一定评等等级以上的银行保证、承兑或经一定等级以上信用评等的商业票据,购买其它经主管机关核准与前四款有关的金融商品。
  第四,金融控股公司可以发行债券,债券的发行条件和期限等由主管机关规定;金融控股公司投资不动产应事先经主管机关核准,并以自用为限。
  5.金融控股公司的财务结构监管
  首先,金融控股公司以合并基础计算资本充足率,具体计算方法由主管机关规定。金融控股公司的实际资本充足率低于规定的标准的,主管机关有权要求其增资、限制其分配盈余、停止或限制其投资、限制其发给董事、监事酬劳或为其它必要的处置或限制,具体办法由主管机关规定。
  其次,主管机关在必要时,可以就金融控股公司之各项财务比率设定上限或下限。金融控股公司的实际各项财务比率未符合规定的上限或下限的,主管机关有权要求其增资、限制其分配盈余、停止或限制其投资、限制其发给董事、监事酬劳或为其它必要的处置或限制,具体办法由主管机关规定。
  第三,金融控股公司每个营业年度终了后应合并编制财务报表、年报及营业报告书,并将上述所有文件与盈余分配或亏损拨补的决议及其它经主管机关指定的事项于股东会通过后十五日内报请主管机关备查。年报应记载事项由主管机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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