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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目标下的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

  (二)中国传媒“监督”司法的弊端
  从政治家的角度来看,任何一种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专制腐败,权力必须受到监督和制约,司法权力也不例外,无庸置疑,在我国的法治化进程中,媒体监督功不可没。现实生活中无数事例证明,运用得当的媒体监督对实现社会公正,推进民主进程,培育法治精神起到不可低估的作用。但是,媒体监督的功能被不恰当地运用后,就蜕变成了“媒体审判”。即“媒体在报道消息、评论是非时,对任何审判前或审判中的刑事案件,失去其客观公正立场,明示或暗示,主张或反对处被告罪行,或处何种罪行,其结果或多或少影响审判”。[②]“媒体审判”实际上是提拔监督功能为干预功能,从而干扰了司法公正。具体来说,中国传媒监督司法的弊端有如下几个表现:第一,即前面所论述的我国媒体的官方色彩所带来的领导“批示”的介入会直接间接地对司法官员施加某种压力,这就难免造成程序的扭曲以及实际裁决者的不适格,从而导致理性化司法过程的缺失。长期以来的地方保护主义、行政干预,使得我国司法不独立,法院不得不屈从权势;而法院的这种妥协势必造成民众的不满,从而形成恶性循环。第二,能够引起社会舆论普遍关注的案件常常是涉及政治、道德的问题。如果过分的强调社会舆论对司法机关活动的监督,有法律问题道德化、政治化的危险。第三,由于新闻是“自由”的和“无限”的,使它的触角伸得的很长,并且由于媒体的影响和渗透无所不在,而法官本应是冷静的,理性的居中裁判者,媒体传播的与案件事实相关的事实(即便是无关的事实),即使是客观的,比如犯罪嫌疑人的前科,其有罪供述等事实都可能对法官造成先入为主的影响。更何况凡是诉诸法律的案件往往是矛盾尖锐化的产物,而媒体所具有的主观的、激情的和煽动的倾向,极易调动社会和公众的情绪,而当公众的情绪形成强大的社会公意合流时,实际上就把法庭推向了社会,法官的独立和理性就不存在了,法律的权威和理性也不存在了。第四,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出于对经济利益的追逐,媒体往往在吸引公众“眼球”上大做文章,而一些法制观念淡薄的媒体人员就“哗众取宠”地进行报道,这就导致了许多与事实不符的细节的乘虚而入。以上这些原因成为司法独立、司法公正道路的挡路石,导致媒体与司法关系的混乱,从而做出了事实上的“媒体审判。”
  三、传媒与司法的内在一致性
  媒体与司法有种种冲突,有的是人为造成的,有的则是由于二者运行机理的不同所导致的。就后者来说,一方面,司法独立对媒体监督具有天然的排斥性。在法治国家,司法具有终局性,而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根本,这就需要给司法审判工作一个相对封闭的环境,对媒体也是如是要求。另一方面,媒体监督对司法独立又有着天然的侵犯性。[③]比如对案件的事实认定、事实讲述,评判标准等方面二者都具有明显的差异性。虽然二者有上述的不同,但二者的对立统一的关系同样决定了司法与传媒有着内在一致性。
  (一)价值追求的统一性
  司法与传媒的最终价值都在于追求社会公正。司法通过依靠公众同意的公共准则——法律来解决纠纷,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以追求法律上的公正;传媒则通过激发公众内心的价值标准——道德来评判是非,批评侵犯者的侵犯行为,以追求道德上的公正。正是由于司法与传媒能统一于公正这一价值目标,因而各法治国家均将司法独立与传媒自由作为基本价值予以肯定。传媒与司法的一致性还表现在二者均以行政权和立法权为指向。在一些西方国家,由于立法权与行政权存在势力凸显的倾向,需要在体制内与体制外寻求种种抑制其膨胀的手段。体制内为司法权,当然也还有其他方面,在体制外则可依赖传媒。如此,传媒与司法便承担起制约与监督行政权与立法权的使命,这使二者在政治学意义上的相同之处甚于差异,在现实生活中默契多于掣肘。
  (二)司法需要传媒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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