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构成侵害身体自由的侵权责任,行为人的行为与受害人自由受限制或者剥夺的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在侵害身体自由的侵权责任构成中,因果关系的要件很容易判断,行为人实施了该种违法行为,受害人的身体自由受到了限制或者剥夺,就构成了因果关系的要件。
第四,构成侵害身体自由的侵权责任,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备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状态。在一般情况下,侵害身体自由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心理状态,就是追求或者放任限制或者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后果。但是,过失也可以构成侵害身体自由的侵权责任。例如,错误认定他人为犯罪嫌疑人而将其逮捕入狱,错误认定他人为行政违法行为人而予以行政拘留,都是过失地限制了他人的身体自由,构成侵害身体自由的侵权责任。按照《
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这些国家机关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非法限制他人的身体自由,侵害自然人身体自由的,受害人有权请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受害人受到精神损害的,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十三、侵害意志自由的侵权行为
杨某是浙江省某县居民,与父母一起居住。一天,突然接到发自黑龙江的一封电报,声称杨某在黑龙江某县工作的哥哥遭遇车祸生命垂危,速去探望。杨某及其父母听到这个消息,精神上受到严重打击,立即购买火车票,赶往黑龙江当地。当三人到达杨兄住地的时候,发现杨兄在家里好好的,没有发生任何事情。一家人惊魂未定,急问何故,才知道杨兄与他人发生纠纷,该他人为了愚弄杨兄及其家人,编造谎言,给杨某及其父母发电报。杨某与其父母受其愚弄和欺骗,不仅造成了星夜赶乘火车急赴黑龙江的财产损失后果,而且使其精神遭受严重的损害。
这种侵权行为使受害人的意志自由受到侵害,构成侵害意志自由的侵权行为,行为人应当承担侵害意志自由的侵权责任。
盗用、假冒他人名义,以函、电等方式欺骗或者愚弄他人,侵害自然人意志自由,造成其财产、精神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这就是,意志自由是人身自由的组成部分,自然人的意志(思维)不受干涉、不受限制、不受约束,通过不正当手段使权利人的意志或者思维受到限制、干涉、约束的,即为侵害意志自由的行为。对于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
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149条作过规定,效果是好的。存在的问题是,在法律适用上,这一解释规定适用名誉权保护的法律,不够准确。对于这种侵权行为应当直接认定为侵害意志自由的行为,不必再类推适用名誉权的法律规定来保护意志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