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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外资立法发展的若干新动向

  三、外资并购境内企业的法律出台
  近年来,外资以跨境并购的方式对中国的投资正在加速增长,并购数量和金额均大幅上升。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跨境并购已成为国际资本流动的主要形式,是中国利用外资的一条新途径。中国通过跨境并购吸引了更多的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了国内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同时,我国也认识到,外资为了最大限度地占领国内市场,把外资并购作为其输出产品和占领市场的重要手段,因此,跨境并购容易形成垄断和控制。此外,在外资并购中,由于国内企业市场意识和品牌意识不强,国内企业的品牌或专有技术被低估收购,可能导致中方品牌丧失。再加上我国长期以来没有一部完整的规范并购活动的法规,造成对外资并购监管的无章可循、无章可依。2006年8月9日由中国商务部、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证监会和外汇局六部委联合公布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将于2006年9月8日实施。该规定的颁布实施,一方面正式明确外资可以利用股权的方式并购境内企业,体现了顺应国际化的思路,同时也显示出中国在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方面的决心。
  四、区域和行业优惠并重
  从区域上看,以前,外商投资区域分布主要集中在东部地区,中西部较少,这与交通便利程度和基础设施建设有密切关系。我国中西部地区幅员辽阔,农牧资源、矿产资源、旅游资源丰富,人口众多,市场潜力大,劳动力及土地等生产要素成本相对较低。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稳步推进,中西部地区的交通、通讯、城市建设等硬件设施明显改观,投资环境趋于改善,生态建设取得很大进展,特色经济发展潜力逐步显现,外商到中西部投资正面临崭新的机遇和发展空间。
  根据《指导目录》的规定,国家鼓励外商投资西部地区,放宽外商投资西部地区的股比和行业限制。同时,我国实施的“中部崛起”和“西部大开发”战略正在大力推进,国家将继续出台一系列支持其加快发展的政策措施,包括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参与进来的政策措施,以及政府相关部门(包括商务部)为外商投资企业到这些区域去发展提供必要帮助。如为了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快中西部地区的发展,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此外, 2006年又出台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了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战略决策和一系列相关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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