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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标宽本 严而不厉 不漏而疏

  这一文件的第七条提出了严格把握“有逮捕必要”的逮捕条件要考虑的七个因素:主体因素;法定刑轻重;法定情节因素;主观方面因素;犯罪后表现;是否属于流窜作案;证据因素等。第九条提出了要突出立案监督的重点,将立案监督的重点放在严重犯罪或者社会影响恶劣以及违法立案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上。第十一条提出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依法从宽处理。第十二条提出对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轻微案件依法从宽处理。第十三条提出对轻微犯罪中的初犯、偶犯依法从宽处理。第二十条提出要强化化解矛盾的工作,加强与犯罪有关的社会矛盾、纠纷的化解和调处工作。
  2.《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
  这一文件的第十二条提出了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慎用逮捕措施,可捕可不捕的不捕。第十三条提出对于罪轻且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的一般不捕,罪重但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的有七款情形的也可不捕。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
  这一文件的第三、四条提出了对相关情形下的案件适用快速办理机制,并提出要及时化解社会矛盾。
  (三)严标宽本的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的原则并不意味着法律毫无灵活性和人情味。罪刑法定的本质是保护人权,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的,就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法律规定为犯罪的,并不意味着必须进行求刑程序。
  教育挽救原则。确立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执法观念,对那些未成年人、老人轻罪、真诚认罪悔罪、初犯、偶犯的犯罪嫌疑人实行非犯罪化或者非监禁化或者非刑罚化处理。
  化解矛盾原则。所谓冤家宜解不宜结,对待如夫妻冲突、同事矛盾、邻里纠纷、子女行为不端等案件,要以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和谐为目标。
  四 严标宽本的理论依据
  (一)刑法的谦抑主义与人道主义
  德国著名学者耶林说过:“刑罚如双刃之间,用之不得其当,则国家与个人两受其害。:”这告诫人们,在法治、民主、文明的国家,刑罚权的行使应该是有限度的。刑法的谦抑主义是指立法者应力求以最少的支出,也即是少用甚至不用刑罚,用其他的替代惩罚措施来追求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地预防和抗制犯罪。
  刑法的使用并不是一本万利,它不仅需要社会大量的资源成本的投入和消耗,需要一定物质成本的支出,而且需要对特定公民的权益进行一定的限制、禁止和剥夺,所有这些都构成了刑法运行的成本。刑罚权的实现的昂贵决定了发动刑罚的慎重。刑罚权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实现刑罚权,国家平时要支出大量经费维持警察、检察、法庭、监狱等机关的正常运转,一旦启动刑事诉讼程序,更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刑罚的投入不可能不考虑社会总资源的实际状况与供给可能,不能不考虑刑法资源的合理配置与适当的执法规模,一味对所有的失范行为进行刑法规制,一方面会否定刑法的天然负面效应,并对刑法功能产生不切实际的期待,从而对刑法作不计成本的消耗和投入,导致刑法干预的过度以及效益等低下。另一方面,会因为对刑罚资源的平均使用和对犯罪的面面俱到,使得对付严重犯罪的资源缺乏,从而对严重犯罪打击不力。现代法治社会中,人道主义是不可或缺的价值底蕴。人道主义刑法观念是指刑法的内容与实施都应与人的本性相符合,尽可能宽容、轻缓和充满道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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