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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标宽本 严而不厉 不漏而疏

  (四)平和司法
  学者刘佑生把司法概括为三个境界。第一境界:报应性司法;在社会治安不好的状态下,司法机关强调从严从重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实行有罪必诉,有罪必判。报应性司法理念认为,刑罚是对犯罪的一种回报,犯罪是刑罚的前因,刑罚是犯罪的后果,罪与刑之间是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关系。报应刑能够起到惩一儆百,维系社会一时稳定的作用,但不能解决长治久安,也不能解决刑事司法救助的问题,有时还容易产生错案、冤案。第二境界:信守规则;法律是一种规则,司法官的司法境界就是信守规则。察官和法官一样,其职责就是信守规则,领悟规则,从法律规则的真谛出发,去处理案件。最后,以人为本、平和司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最高境界。它要求法官、检察官以一种比常人更高的心态去面对人世、人性、人生、人情。因此,唯有以人为本、平和司法,才能使司法活动走向理性、客观、公正;唯有达致平和境界。平和司法是首创于山东烟台。烟台市委政法委《关于推行平和司法程序的实施意见》中把这一创新措施表达为“推行平和司法程序,主要是对符合适用条件的轻伤害案件、过失犯罪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等轻微犯罪案件,在相关司法机关启动、参与和监督下,由社区综合治理机构主持,被害人、加害人就案件处理自愿达成共识后,由司法机关对加害人进行非刑罚化或者轻刑化处理,使加害人能够通过主动的行为改过自新,被害人的物质和精神损失得到及时、充分补偿,进而恢复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五 结语
  以严为标,以宽为本;严而不厉,不漏而疏。这是我对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侦查监督工作的适用的一种理解维度。事实上,在笔者看来,这一理解维度针对整个法律监督工作都有它的独有的价值。不难想象,如果我们把尽可能地开阔法律监督的视野,经过审慎的监督程序,最终惩罚了那些的确需要惩罚的罪犯,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公民的权利,这其实描绘出来法律监督与和谐社会的最佳图景,也正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所要实现的终极目标。
  
【参考文献】谢望原 卢建平等著:《中国刑事政策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一版。
(法)米海依尔.戴尔玛斯-马蒂著,卢建平译:《刑事政策的主要体系》,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冉孟辉、钟 勇、王建华著:《略论和谐社会中的法律监督》,载于中国法治网。
王平著:《恢复性司法论坛2005年卷》,群众出版社2005年版。
张青山著:《刑诉法该如何完善刑事立案监督制度》,载于《检察日报》2007年3月5日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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