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之外,媒体与舆论也各执说法。案件之初,媒体对案件的报道大都集中于对被告人欠缴通行费以及强行闯关的谴责。然而,随着案情的深入挖掘,媒体的关注焦点也由案件本身转移到其背后的更深层次,诸如收费站的设置、市公路局的权限、行政干预司法、相关领导利用权力寻租等问题随之浮出水面。一桩原本普通的刑事案件,被赋予了更多的符号性色彩。公路稽征机关到底有没有扣车权到目前为止仍无定论,但是从舆论的倾向来看,更多专家、律师以及群众更加偏向于认为此案是违法行政。因此,法院的判决打破了人们的心理预期,立即激起了公众与媒体的“口诛笔伐”。抨击的矛头首先指向了作出判决的XXXX人民法院。判决是否另有别情、法院是否存在着司法不公,成为人们最大的疑问。有网友说道:“要是没有后台,这个市的检察院、法院以至一些媒体,会如此步调一致吗?正是因为有 “黑把手”介入,一手遮天,违法行政且逼供刑讯才会导致错判。假如我是法官:应严肃处理违法行政、弄虚作假的不正当行为,释放清清白白无罪含冤、有口难言的百姓。”“当事人家属不远千里去广东请律师辩护,而不是在附近请律师,案后的背景可能错综复杂,更可能涉及重大利益,是不是有一个行政干预的手在操纵呢?而这个手与公路局是什么关系呢?虽然涉案车主郑XX是惠安县人大代表,可以说是一个风云人物,然而与泉州市公路局比较,显然处于弱势地位。‘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就究竟如何建立?”……民愤固然缺乏理性,有时甚至是极端情绪的发泄,但是至少能让我们带着审慎的态度来重新审视和批判案件。
简要点评
的确,透过该案暴露了不少问题。我们来搜索几个关键词:泉州市惠安县人大代表、原东园村党支部书记;公路局局长;市政法委书记。仅仅是这几个特殊的身份,就不得不让人产生联想。
首先,法院缺乏必要的独立性。这已是一个古老的话题,但案件所折射出社会黑暗与光明、丑恶与善良的斗争,深刻透视了从人治过渡到法治这个转轨时期的特征。实际上,本案的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并不复杂,导致错判的原因是法官不懂法,枉法?还是另有隐情。抑或背后有一只“黑手”操控着法官手中的审判权,使法律失去了权威性、司法失去了独立性?我们不得不追问。法院之所以难以独立,归根到底仍是其人事权和财权被掌握在所在地党政高层手中。法院的人事变动由法院内部党委讨论后报送政法委、组织部和人大层层审批;法院院长职位更主要由所在地党委常委决定。这种情况下,法官的审判必然要受到行政机关意见的左右,所谓衣食父母,法官如果一意孤行,其结果就可能是“丢饭碗”、“断粮”。我们经常高呼要司法独立,可是如果人事权和财政权无法独立,那司法独立永远只是南柯一梦。本案中,公路局一方与政法委高层领导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倘若政法委方面对法院稍作“点拨”,法院方面即使想依法判决,估计也要面临巨大的风险。而即使是法官维护了法律的正义和尊严,在百姓看来也是理所当然的事,并不会获得一世英名;但倘若违反了地方政府的指示,那恐怕连饭碗也保不住。法官也是人,并且是一个理性的经济人,在这种情况之下,衡量利弊自然就有了结果。司法的独立说到底也是人治和法治的问题,司法和行政如若不依法办事,那么人治的任意性必然导致更多冤假错案的发生。
其次,地方为保全利益不惜和中央冲突。是什么原因促使一些“官大爷”对这么一起小案趋之若鹜、执迷不放?这场官司是不是正如当地老百姓所言,关系到某些单位、某些人的重大利益?是不是二审翻过来,判决妨害公务罪名不成立,那某些单位以后再也不能乱扣车、乱罚款,一年少创收几千万?是不是深挖下去,会拔出萝卜带出泥,抽出一串惊天窝案,打破已有十多年的、难得的官场平静?实际上,这仍是利益之争的问题。此案一波三折,被告人在本地无法请到律师,甚至辩护律师还受到人身威胁;本应处在受害者地位的黄培金等农民不仅被入罪判刑,并颠倒地高呼违法行政者为“英雄”,所有这一切均是既得利益者操纵的结果。据称,此案正值温家宝总理提出“依法行政”之际,因此该案也得到了上级领导的极大重视,福建省政法委书记也在律师意见书上签字不构成妨害公务,要求下级行政机关慎重处理此事。然而,上级的意见仍然没能阻止地方机关的我行我素。根本原因在于地方对于利益的争夺已经到了肆无忌惮的地步,并且一旦按照上级的意见按章查办,那将会牵扯出更多的黑幕,其结果必然是受到法律的制裁,而顶风做浪或许还有一丝生机,不仅可以保全自身,还可保全既得利益。众所周知的“陈良宇事件”就是一个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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