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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重点法条解析与企业应对点津(五)

  2、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法》规定的随时通知解除,与《劳动法》规定的随时通知解除有较大区别:《劳动法》随时通知解除只有三种情形,而《劳动合同法》规定了6种情形。
  3、无须通知立即解除。无须通知立即解除在《劳动法》中没有相应的规定,草案赋予了劳动者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无需通知用人单位而直接“走人”。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通知用人单位。
  【应对点津】 新法扩大了劳动者随时通知解除权,新增了劳动者随时解除权,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更大、程序更简便,劳动者离职变得越来越容易。作为企业,首先不要为劳动者行使随时通知解除和随时解除权创造条件;其次需要综合运用多种手段留住人才。
  二十四、用人单位即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法条】第39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解析】用人单位即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也称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者存在过失,用人单位可以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增加了两种,即第四种和第五种。在新的法律模式下,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总共有六种,每种情形在适用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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