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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进步 知识产权与竞争

  知识产权同一般财产权一样,其最重要的特点是专有性。正是因为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或者排他性,知识产权权利人才可能通过其创造性的智力成果在一个有限时间和一定地域内就某种产品的生产或者销售取得市场优势地位,甚至垄断地位。这种市场力量(market power)(甚至垄断),正如美国最高法院在一个判例中指出的那样,如果仅仅是因为拥有比别人优异的产品、商业智慧以及历史机遇(historic accident)而取得,那么这样的市场力量(甚至垄断)就不应该是违反反垄断法的。 但是知识产权人在利用自己的知识产权时可能通过不合理的行为损害竞争从而取得市场力量,这样的行为就是反垄断的,必须需以制止。垄断行为一般包括:水平与垂直限制、合并与重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就知识产权领域的反竞争行为来说,主要体现为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这些滥用行为主要包括:1、滥用通过知识产权获得的市场支配地位,这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主要表现为:限制产品、市场与技术发展从而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同样的交易,对于不同的交易方,适用不一致的交易条件,从而使其处于竞争劣势;以接受从商业惯例来看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义务作为达成合同的前提条件等。2、整合知识产权以抑制技术或提升价格。3、知识产权的利用超过其权利范围,从而导致限制竞争的行为,主要包括不得对许可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置疑、专利到期还需要支付费用等。
  就著作权领域来说,著作权的反竞争行为主要体现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在Magill一案中,欧洲法院虽然承认复制的专有权是著作权人的部分权利,所以,即使权利人有着市场支配地位,拒绝给予复制许可的行为也并不一定就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然而,法院指出,在这个案件中,著作权人行使其专有权是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欧洲法院进一步指出:在“例外情况”下可能构成滥用知识产权的情况主要包括:
  1、 对于一个新产品来说,知识产权人是其获得必需的原材料的唯一来源;
  2、 知识产权人按照其国内知识产权法的规定拒绝提供相关的原材料,从而阻止一个可行的新产品的销售;
  3、 在可接受的考量下,知识产权人不能提供拒绝提供原材料的客观解释;
  4、 市场上没有受保护知识产权的现存的或潜在替代品;
  5、 通过这样的行为,知识产权人通过禁止其他的竞争者进入市场,自己保留进入附属产品市场的权利。
  Magill一案的判决表明,欧共体对著作权的保护与对共同体市场竞争的保护相比,前者是处于次要的地位。 在著作权领域,除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外,还会涉及到知识产权许可的一些问题,由于知识产权许可是知识产权利用的主要形式之一,我们将对之进行专门的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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