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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司法审查”条款解读

  那么到底哪种观点正确呢?还是那句话——按照《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32条进行解释。
  首先,“Implementstion”的含义是什么?
  《现代高级英汉双解辞典》的解释是:“实现(事业、协定、诺言);履行”[14]
  《朗文现代英汉双解词典》对它的解释是:“实现;实施。”[15]
  从上述两种解释可以看出,英文中的“Implementation”含有“实现、履行”之意,并非仅指“具体执行”,正如有的学者举例说明的那样:“在WTO法法律文化里,WTO《反倾销协议》是抽象行政行为,但它是对GAIT1994的“Implementation”,如不相信,请看其英文标题便知,即“Agreement on Implementation Of Article 6 Of GATT 1994”(“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协定第6条的协定”,简称“反倾销协议”)。
  我国已故著名WTO法学家赵维田教授也曾说过:“按照条约法公约,似乎应将(D)段第2款对司法审查的表述解释为包括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再者,参照GATS第28条对“措施”的定义,似乎应该属于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知识的行政规章、法令等低于“法律、法规”的抽象行政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说,把(D)段第2款中‘任何行政行为’理解为包括抽象行政行为,也不无道理。”[16]
  从条约文字解释规则来理解《议定书》司法审查条款本意,可以肯定的是,我国的承诺中已经包含了为了实施法律、法规而制订具体规章、行政决定等抽象行政行为。
  说到这里,难免有人会对本文作者不断查询英文字典产生厌倦,但是,这是《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文字解释优先”规则的要求所致,W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遇到此类问题时也常常如此,把查阅字典作为审理过程中的基础工作。据说在WTO秘书处法律司里,为适用文字解释需要摆设了不少英、法、西班牙文的字典,仅英语字典就有牛津、韦伯斯特、《布莱克法律辞典》等,应有尽有。查字典成了家常便饭。有些批评者讥讽地或者戏虐地说:“牛津字典(用的最多)变成了WTO一个涵盖协定”。[17]
  五、我们怎么办?
  由于《行政复议法》制订于我国入世之前,当时并非完全考虑到国际贸易这类行政案件的特殊情况,实际上,WTO协定并未强制性要求行政复议。同时,纵观其他成员方,如美国、欧监,在涉及国际贸易案件中也没有所谓“行政复议”的强制性规定,而根据上面的分析,对于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国务院的行政复议又不属于《议定书》“司法审查”条款中的审查庭程序,因此建议通过修订现有法律的形式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排除在行政复议的范围之外,即仅规定一种救济措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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