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式计划是指行政机关就特定范围内的事项,为行政相对人仅提供目前及未来可能状况的资讯,供其作出决定或安排的参考。须是为实现某种目的而作出,并且期望能对相对人产生效果,如发布经济景气指数以供投资者参考。本文认为,说明式的行政计划是属于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它只是对相对人提供一种消息或者情况,本身并无强制相对人实施某种行为的可能性。可以说,双方在实施行为时存在着很大的自由的空间的。这一类的行政计划,只有在行政机关提供资讯错误,致相对人有损害的例外情况下,这时候行政相对人可以提起请求权,要求行政机关损害赔偿。
(三)诱导式计划
诱导式计划是指以非强制性的诱导手段,促使行政相对人为某种符合目的的行为或不为某种违反目的的行为。在这种计划中,行政机关一方面明确目标和手段,另一方面有不采取命令和强制的措施,而是利用人们趋利弊害的心理,采取各种激励措施或防范措施。例如,补贴、税收优惠、改善基础设施、加重税收等来实现计划。诱导式计划是介于命令式计划与说明式计划之间的行政计划,它手段温和,是行政相对人拥有自主回旋的空间,近似乎于行政指导的性质。他对社会的塑造性极大,如在西部大开发中,西部投资计划原则上采用诱导式计划的形式,以鼓励国内外投资者的投资和充分调动西部个地区、个单位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使有限的资金能发挥最大的效益。这一类的行政计划,笔者认为原则上它也不具备约束力,但是如果行政机关恶意的行使,如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越权的诱导,滥用权力的诱导等情况出现时,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可以对行政机关进行索赔,从而保护自己利益得到补偿。
行政计划作为一种重要的行政手段,在现代社会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现代行政法领域中,行政计划的运用得当与否和相对人的利益密切相关,所以有必要开展对行政计划的法律救济研究,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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