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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征税收入的相关问题有待进一步明确

  需要补充的是,这里对财政拨款进行的可税性分析,前提是政府以无偿资助形式投入到企业。如果政府以资本金的形式投入企业,则应计入企业的所有者权益类账户,也不存在纳税问题。同时需要明确的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相关财政拨款作为不征税收入的规定,是针对会计处理将相关财政补助作为一种递延收益而进行确认,这也是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之一。
  二、不征税收入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关于财政拨款。
  (1)鉴于不同纳税主体性质的差异,需要区别不同纳税主体,如一般企业与非企业单位,进行分别管理。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是以法人为标准确定纳税主体,因此其适用范围除了一般法人企业外,还包括可能取得应税收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法人单位。在上述纳税主体中,以事业单位为例,其主要职能是政府相关职能的一种延伸,它参与社会事务管理,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宗旨是为社会提供服务,主要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因此国家一般都会对事业单位予以经常性的财政补助,以保障事业单位履行相关职能。而作为以营利为目的的一般法人企业,所取得财政补助往往是个别的、短期的,取得财政补助的动机往往并非局限于公益性或非营利性,可能还具有一定的营利性,这样一般法人企业更易出现骗取财政补助、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财政补助及虚列财政补助的情形,因此有必要区分上述两类纳税主体,特别应加强对一般法人企业不征税收入的确认管理。
  (2)为防止地方不当减少中央收入,需要区分中央和地方不同级别的财政拨款。按目前分税制改革要求,我国中央和地方政府按照事权划分确定各自财政支出的范围。而目前一方面由于我国预算管理不完善,地方事权和财权分配比例不合理;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出于当地经济发展的需要,盲目、随意甚至与企业方通谋进行财政拨款,或者将一般采购支出以财政拨款形式支付给企业,极易造成中央税收收入的流失。因此必须加强对企业取得地方政府财政拨款不征税收入的管理。
  针对上述问题,我国现行已有一些相关规定,比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8月发布的《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此外,还有其他关于企业取得补贴收入征免税政策的规定,主要针对特殊企业及特殊补贴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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