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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医疗侵权法律方法的实际应用(医疗侵权案例分析)

  7、适用证明标准认定医疗过错、违法行为:本例患者血压200/150毫米汞
  柱(舒张压150毫米汞柱)属于高血压危象,头痛提示高血压急症,但经治医生应当发现却未能发现,存在医疗过错,未进行紧急降压治疗(不作为)违法,进行CT、肾功能、血脂等检查不当。
  8、实际解决过程: 医患双方分歧很大无法和解。诉讼中医方申请市级医学
  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是不构成医疗事故;患方不服,申请省级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技术鉴定,结论是构成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医患双方对省医学会鉴定均无异议,但依《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计算患方可获得的赔偿较少,患方不同意调解,也不再去法院,依据省医学会鉴定结论反复大闹医院,最后双方 “和解”。
  注:参照标准引自《临床诊疗规范丛书——实用内科》,
  黄 峻 主编:南京,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2003年版,第 228页。
  3 案例二
  某男37岁,因遭电击后从高处摔下,以电击伤后腹膜血肿、失血性休克、血压 70/40毫米汞柱,于上午9点入普通外科,抗休克抢救。输盐水1000毫升、同型血400毫升。下午2点开始剖腹探查,腹腔内有800毫升血性液体,肝右后叶多发破裂,有活动性出血,右侧腹膜后有巨大血肿。行肝脏修补术,并于腹腔置管引流。术中输同型血1200毫升。皮下积血2000毫升,术后腹腔引出300毫升血液。术后2个小时出现双侧瞳孔散大,呼吸心跳停止。经公安局尸检结论:右肾破裂,肠系膜、膈肌出血。
  原告(患者家属)认为:医院诊疗不及时、不得当造成患者死亡;
  被告(医方)认为: 患者失血休克严重,只应负部分责任。
  分析与认定(参照标准、证明评价、证明标准结合式)
  1、患者前期状况:男37岁,遭电击后从高处摔下。因电击伤后腹膜血肿、
  失血性休克、血压70/40毫米汞柱,于上午9点入普通外科治疗。输盐水1000毫升,输同型血400毫升。下午2点开始剖腹探查,腹腔内有800毫升血性液体,肝右后叶多发破裂,有活动性出血;右侧腹膜后有巨大血肿。行肝脏修补术,并于腹腔置管引流。术中输同型血1200毫升。
  2、损害结果:术后2个小时出现双侧瞳孔散大,呼吸心跳停止。
  3、争议的诊疗行为: 剖腹探查手术
  4、损害结果、因果关系认定:根据公安局尸检结论:“右肾破裂,肠系膜、膈肌出血。” 患者失血性休克死亡与剖腹探查术止血不彻底有因果关系(100%)
  5、医疗过错、违法行为认定:第一,手术医师在探查时只想到了本专业范围,肝脏右叶多处裂口,空腔脏器无损伤,脾无损伤,行肝脏修补术。没有探查肠系膜、膈下、肾脏血肿。未请泌尿外科会诊,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出血的问题,违反了手术探查的原则。第二,根据临床外科急症学(人民卫生出版社,2002年7月版),在整个的医疗过程中,违反了诊疗常规。创伤性失血性休克的急救与处理有三大内容。急救与处理包括10项,其中第十条项明确指出,要确定手术适应证,作必要术前准备,术前抗休克治疗,争分夺秒进行救命性急诊剖腹止血手术。医师没有履行自己职责,上午9点入普通外科治疗,下午2点才开始剖腹探查,造成了延误治疗时间,加重了休克的程度。第三,病历记录腹腔积血800毫升,皮下积血2000毫升,术后腹腔引出300毫升血液,失血总量3100毫升。血压50/30毫米汞柱。失血超过2500毫升,占血容量45%以上,属于重度失血性休克。补充需考虑3个量:失血量、扩张血管内容积的量、丢失的功能性细胞外液的量。治疗中没有给充足的液量,仅术中输血1200毫升,丧失了最后的抢救机会。 医疗过错成立。没有探查肠系膜、膈下、肾脏血肿,未请泌尿外科会诊,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出血的问题,延误治疗时间,没有给充足的液量均为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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