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治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病人诱导缓解时选用维甲酸,每日30-60mg口服,30-60日,缓解率为90%左右;初治或复发难治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病人诱导缓解时选用三氧化二砷5-10mg,静脉滴注1-28天。本案中患者疾病较特殊,维甲酸诱导缓解疗效不好,但医生未能及时调整用药,患者出院后未能继续维持治疗病情又有发展。未能及时调整用药在因果关系中应占30% 。未能及时调整用药存在医疗过错,未能及时调整用药(不作为)违法。
注:参照标准引自《临床诊疗规范丛书——实用内科》,陈国玉 主编:南京,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2003年版,第398页。
8案例七①① 原文引自搜狐网: http://news.sohu.com/20041209/n223402495.shtml.
1997年5月30日中午,当时正读初中三年级的谢晓荣放学后外出买午餐时,被一辆冲上便道的小轿车撞倒,导致多发性骨折,情况非常危急,当天14时被送至天津医院救治。经过检验,医院确认谢晓荣的血型为AB型,当天18时,800毫升血被紧急输入她体内,同时为她进行了第一次手术。
1997年6月4日,天津医院为谢晓荣做第二次手术,进行骨折部位切开复位钢板固定手术。因为在第一次手术时,谢晓荣曾输入AB型Rh阳性血,按照有输血史的患者再次输血时必须做Rh血型检测的规定,天津医院在这次手术前为谢晓荣进行了Rh血型检测,结果她的血型为AB型Rh阳性。手术中,谢晓荣又被输入了2000毫升Rh阳性血。
1998年11月3日,谢晓荣因“左股骨干及左锁骨骨折内固定术后,左膝髋关节僵直”再次住进天津医院接受手术治疗。然而,这次Rh血型检测却发现,谢晓荣的血型为AB型Rh阴性。因为血液中心没有Rh阴性血供应,医院用自体血回收的办法为谢晓荣完成了手术。
2001年3月,谢晓荣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交通事故肇事者和天津医院在其输血问题上有过错,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谢晓荣受伤住院后,天津医院在检测出她为AB血型,未对
她的Rh血型进行检测的情况下,为她输入了AB型Rh阳性血,主要是因为谢晓荣在天津医院治疗时,国家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只在两种情况下要求对患者进行
Rh检测:一是对有输血史的患者;二是对妊娠患者。除此之外,没有明令要求医院对所有需要输血的患者进行Rh血型检测。所以,天津医院在为谢晓荣诊治过程中并没有违反规定。谢晓荣第二次手术前的血液检测结果为Rh阳性,这是医学上所称的“假阳性反应”,与此前体内被输入Rh阳性血有关,而对于这种“假阳性反应”,天津医院在当时未能掌握谢晓荣血型为AB型Rh阴性的情况下,无法做出正确判断。而且这之前的天津市两级事故鉴定委员会都认定,谢晓荣的医疗问题不构成医疗事故。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002年,谢晓荣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医疗侵权行为,是医疗单位在从事诊疗、护理等活动中因过错而侵害受害人(病员)生命健康权的行为,属于一般侵权行为。而构成一般侵权行为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件,即医疗行为的违法性、医疗行为造成的损害、医疗违法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医疗机构的过错。就输血而言,客观上必然存在一定程度的风险,当时,在急于挽救谢晓荣生命的情况下,双方共同选择了输血。输血前,医院依常规为她进行了基本血型检测,已经履行了基本检测义务。即使当时得知谢晓荣为稀有血型,血库中也没有此常规储备血,为抢救生命输血仍为必要的救治措施。天津医院的行为不属于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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