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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规制与行政法学原理的转型

  (一)风险评估与风险管理
  可以将环境、药品、核能等领域的风险规制过程,分为风险评估(risk assessment)和风险管理(risk management)两个阶段。风险评估步骤的专业性更强,更侧重于对科学事实的认定,来度量特定物质所带来的风险。风险评估一般可以分为四步,以苯的职业卫生标准制定为例:第一步是确证可能的风险,判断苯是在任何情况下都致癌,还是工业用苯才致癌,还是特定场所特定浓度的苯才致癌;第二步是通过剂量-效应曲线的描绘,来绘制出接触苯的浓度和致癌风险变化之间的关联,可以通过流行病学分析,或者通过动物实验的推演来绘制曲线;第三步是去判断人体可能接触多少浓度的苯;第四步是对作为有毒化学物质的苯进行归类和定位,来判断是否属于致癌物,是一个强还是弱致癌物。风险评估更多是一个“纯”科学问题,因此更多的要留给科学技术专家进行专业判断。
  在风险评估之后的风险管理阶段,规制者要考虑规制手段能在多大程度上消除特定风险,本身又是否会带来新的风险,会给相对人的实体利益带来怎样的影响,会带来怎样的附加成本,执行起来会遭遇到怎样的困难。只有在科学技术专家、政策制定者以及产业界的协力下,才能厘清这些“跨科学”或者说是“科学政策”的问题,才能有效的将风险评估结果、工程技术数据以及社会、经济和政治的关切整合起来,权衡政策替代进路,出台切实可行的规制措施。
  (二)风险规制中的政府、专家与公众
  一般认为风险规制是以科学研究或科学评估为基础的,因此要求具备有相应的技能和专长(Expertise),就广义而言,专长是某个机构或个人有着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及其官员通常所不具备的专业技能、经验或知识。
  行政决策的“专家”模型假定行政机关是由技术精英统治着,假定专业化的行政机关在知识和信息上都有着自己的优势,认为它可以更好的整合信息和技术资源,超越私人利益而为了“公共利益”制定标准,从而矫正因信息不对称和外部性所带来的信息失灵。[7]但是政府官员不一定就是相关技术领域的“专家”,他们不一定能把握日新月异的风险规制政策和科学前沿动态,因此风险规制过程中还要在相当程度上倚重于行政机关之外专家的作用。专家可以去对风险规制中包括政策考虑、经济约束、技术可行性、健康影响等在内的问题加以思考,以其直觉、创造力和对问题的敏感把握,对“细节中的共性”予以衡量,针对一系列可能的选择,做出整体上的确证和评判。[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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