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然债权人保护的障碍。由于被吊销的公司众多,而公司清算又是一个相当复杂而费时的工作,工商部门没有能力做这项工作,其原因有二,其一,工商部门没有足够的人力,其二,工商部门没有足够的信息。因为在这些被吊销的公司中,绝大部分公司的经营场所、其法定代表人、股东是很难找到的,所以即使工商部门有足够的人力来做这项工作,也会因为信息上的问题而不能成就。虽然根据规定,在被吊销的单位中,依《
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债权债务由股东组织清算组清算;非公司企业法人的债权债务由主办单位、投资人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算。这个规定似乎使清算有了着落,但众多被吊销公司多年不参与年检也有他们自己的考虑。大部分被吊销执照的单位是故意逃避年检,其中有的是经营不景气自行倒闭后,嫌办理注销手续麻烦;有的是为了逃避债务、应纳税款;有的可能参与了经济诈骗及一些非法经营活动。所以较多的被吊销公司基于自己利益的考虑在吊销之前本来就不打算进行清算。因此众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而不进行清算的现象也就在所难免。这在实践中会产生重大弊端,即不利于保护善意的债权人的利益,当债权人欲就其债权寻求司法保护之时,就会因主体资格问题而不能成就,因为被告不可能是被吊销的公司,公司在法律上已不存在,也不可能是被吊销公司的股东,因为公司股东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在一般情况下不可能由其股东来承担。所以导致债权人因不能找到合格的被告而实现其债权。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对此作出了一个司法解释,认为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只是一种行政处罚,这种行政处罚不应该影响到公司及其股东的民事责任的承担,所以原公司的民事责任可以由其投资者来承担。我们认为,在现行的公司法律制度框架下,这是一种最好的解决办法。但这种实用主义的作法与
公司法理论明显不符,会引起
公司法理论的混乱。本文的研究主要在于制度如何通过引导把失踪公司的数量降低到社会可以接受的最低限度,而不在于如何更好地确定诉讼主体的问题,故在此对其不予详述。
2.未然债权人保护的障碍。吊销营业执照是对不参与年检企业的行政处罚,但对这类失踪的企业来说,并不必然遵守处罚决定,工商部门因此很难收缴营业执照和印章。如2000年山东省某县吊销了377家企业的营业执照,工商部门收回22家企业的营业执照和98个印章,只占吊销企业的17%。未被收回的执照和印章往往会成为经济纠纷的源泉,虽然工商部门吊销执照需要进行公告,公告也具有法律效力,但这种公告一般只在当地报纸上刊登,相关信息的传递一方面在区域上过窄,另一方面在时间上也过短,所以往往导致绝大部分的市场主体不知情。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形之下,这类已经失效的真的执照和印章使诈骗的猖獗成为可能,从而损害潜在的债权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