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证据制度十分简陋,程序性证明制度则几乎是一片空白。所以,我们应当从证明主体、证明对象和具体的证明规则等方面入手,科学地建构我国的程序性证明的制度,以完善我国证据立法。
此外,程序性证明的实施有赖于程序性裁判机制的确立。没有中立的裁判者,程序性证明制度将难以发挥其应有功能。因此,我国应当确立和完善程序性裁判制度,以确保程序性证明制度的正常运作。
【注释】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
参见卞建林、郭志媛、韩阳:《诉讼证明:一个亟待重塑的概念》,载《证据学论坛》(第三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19页。
巫宇甦主编:《证据学》,群众出版社1987年版,第77页。
陈一云主编:《证据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13页。
卞建林主编:《证据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64页。
参见卞建林主编:《证据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64-266页。
何家弘:《“事实”断想》,载《证据学论坛》(第一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6页。
参见卞建林、郭志媛:《查明、证明、判明》,载《检察日报》2002年1月10日第三版。
卞建林、郭志媛、韩阳:《诉讼证明:一个亟待重塑的概念》,载《证据学论坛》(第三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27页。
宋英辉、汤维建主编:《证据法学研究述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93页。
何家弘主编:《新编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78页。
参见林山田:《刑事程序法(增订二版)》,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1999年版,第351页。
我国现行法律对于侦查终结和提起公诉规定了与有罪判决同样的证明标准,这是不符合证明规律的。
李学灯:《证据法比较研究》,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2年版,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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