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两处取得收入情况的处理
《
个人所得税法》第
8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4、税收抵免
《
个人所得税法》第
7条规定:“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5、纳税申报时限
《
个人所得税法》第
9条规定:“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6、外币所得纳税缴款
《
个人所得税法》第
10条规定:“各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所得为外国货币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机关规定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
(二)《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27条规定:“税法第
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16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本条例第
二十九条规定数额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