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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精要(第三版)第五章-第六章

  7、相信或信念
  区分与客观存在的事实相关陈述和被保险人的信念和相信有关的陈述是很重要的。例如,当寿险或健康险投保单中向被保险人询问关于其健康状态的问题时,法院将该问题解释为是就该主体向被保险人的信念或相信进行询问,而不是对客观事实的陈述。由此,如果一个问题问道“你是否得过任何的疾病或存有身体伤的虚弱?”并且被保险人让他所相信的一样回答“没有”,事实上,当不为被保险人所知时,他具有一种恶意,被保险人的陈述会被法院认为是正确的。
  在这个分类中也有被保险人关于没有可被接受的真正价值的财产价值的声明,比如土地或建筑物。这样的声明被认为是被保险人的信念而不是客观的事实,除非这些陈述没有表露出被保险人当时实际的思想状态,否则这些陈述是正确的。
  同样地,关于被保险人将来行为或未来事件发生的意图的陈述,除非该陈述被明确保证或者成为合同的条件,否则其将仅被认为是被保险人目前心理状态的声明而不是将来行为或者实际将要发生事件的保证。比如,被保险人口头表示他将安装一套火灾报警装置作为前提,保险人信赖此项陈述从而以特定的费率签发了火灾保险单,但是在合同没有关于该报警装置的明确条款,如果被保险人没有安装报警装置并且建筑物发生了火灾,保险人不能以违反保证为理由拒赔,因为根据口头证据规则,任何的这种保证应被写入书面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也不能以误述为理由主张合同无效,除非它能够证明在进行陈述的时刻,被保险人没有怀着善意去完成该保证。
  另外,当一项陈述以另外的声明为基础而明确做出时,该陈述仅仅要表达的是该陈述由另外的做出,并且不,没有更多,诉诸于声明的真实性。
  在以上的每一个案例中,不像客观事实的声明的情况,关于被保险人现在信念或相信的陈述仅可能在如果被保险人的信念或相信与他的陈述相反的情况下是错误的。由此,必然产生的是,没有故意错误的叙述该信念或相信的话,这样的一项陈述是不可能虚假的;并且因此在这类带有欺诈性意图的误述里,与重要性和信赖一样,有必要规定形成无效的理由或者支付赔款的抗辩理由。
  8、保费的退还
  一般的原则是保单因为被保险人的误述而无效的时候,如果该误述是带有欺诈性的,保费不能径直退还。另一方面,如果该误述是善意的,被保险人可能会得到退还的保费。在近来的案例中,保费退还给被保险人或他的资产,并且不退还给保单项下的受益人。
  9、代理人的陈述
  正如向保险人的代理人所做的陈述会被认为是向保险人本人进行了陈述一样(除非被保险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不会将该信息传达给保险人,通常保险人排除对保单的拒绝并且从而代理人丧失代理权),因此被保险人的代理人所做的陈述也将约束被保险人。另一方面,被保险人不受第三人所作出的陈述的约束,即使有实质性的错误并且保险人相信了它。这条规则甚至适用于作为被保险人在投保时的介绍人的第三人。
  10、被保险人的受让人
  受让人不能获得比让与人所拥有的权利更大的权利。因此,保险人根据误述所具有的针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抗辩也同等的适用于被保险人的受让人,除非有保险人同意的相反的规定。
  11、保单的续保
  当一份火灾保险单展期续保时,其被认为是在起初所为陈述的基础上运行,除非有另外的规定或除非一份新的投保单被递交。因此,被保险人在将保单进行展期时的义务是通知保险人自初始的陈述做出以后所提供的信息的任何重要的改变。
  另一方面,一些案例指出在意外保险的情况,如果起初做出的陈述是真实的,这不能成为保单无效或抗辩的理由去说明在续保期满时该陈述已经变得不真实。
  D、保证和条件
  1、定义
  “保证”和“条件”术语通常为了所有的应用性目的不可交替使用,并且它们涉及包括进合同本身中的被保险人的陈述或承诺,在真实或履行的基础上同意此是被保险人应依靠的权利。纯粹的陈述和保证或条件之间的主要区别是(1)当保险人对于误述在其成为保单无效理由之前的重要性有举证责任的时候,保证或条件的重要性是决定性的推断;并且(2)只要陈述是实质上真实的,该陈述就不会成为保单无效的理由,然而保证或条件必须被严格遵守以防止保单无效。与关于陈述的大多数观点一样,被保险人方的善意或者恶意与此无关。
  保证必须按照字面意思去履行的规则的严格的范围可由保证处理象由实际的客观事实证实的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那样的主题的事实加以证明,而不是象陈述那样在这个问题上的情况,仅被当作被保险人信念的声明加以解释。
  在一项陈述被视为是保证或条件之前,必要要满足两个要求。首先,该陈述或承诺必须被明确的纳入合同文件,或者通过清楚的指示包含进合同文件。这经常通过将带有问题和答案的投保单附加到保单上并且明确的使其成为合同的一部分来实现。然而,投保单中被保险人超出保险人的问题所要求回答范围的自愿声明的信息会被认为是陈述而不是保证,即使保单通常将投保单的声明作为保证而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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