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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理论与方法之间——“社会整体利益”的迷思

  四
  从社会科学的高度来考察和解构中国经济法学理论研究的产生及演进过程,有三个问题需要谈及。
  其一,是需要明确社会科学的自主性问题,并以此为基础来认识单一视角对理论分析的误导作用。根据法国社会学家皮埃尔•布迪厄(Pierre Bourdieu)的观点及相关理论,认为真正的社会科学,要根据它的科学研究是否能够独立于各种世俗权力、独立于经济和社会权威的干预来加以判定。 所谓自主性或自治,主要是指本学科内部专业化的建构。法学首先是一个专门化的学科,按照托克维尔的说法,它甚至是一个不容易普及的知识领域。它具有自家的历史传统、知识体系以及研究方法。法学之所以能够对社会事务进行不同于其他学科的解释,法律之治之所以不同于政治之治或道德之治,正是因为法学传统、知识以及方法的这种独特。 与此同时,社会科学面向外部的单一向度研究方式也应得以即时跟进和纠正,要“从外部性的角度转向内部性的视角,或者更准确地说,打通这两种思维模式,进行从社会科学研究本身出发来探究这两者的复杂的互动关系”。
  从严格的学术层面上谈,经济法学理论的发展进路似乎还是处于一种非学术化的外部性因素干扰下,无论是经济法发微和膨胀的上个世纪七八十年代,还是讲求和张扬以人为本和全面小康的政治话语的当下,均能找到学术理论上似乎自然而然的回应和宣导。尽管上层建筑之间的关系确实是如此的紧密,尽管社会科学的自主发展本身就是对这种政治话语的求同。经济法学研究的维度,已从外部的政治经济学上商品经济——市场经济关系,转换到经济学和管理学上的政府——市场关系,尔后又延展到公法学和法理学意义上国家——社会的关系,并抽象出社会整体利益的核心价值观。更有学者进一步将视野转向内部性的规则和原理,从方法论、本体论、价值论、规范论和运行论的层次上进行了重构。 毕竟,这是一个良好的开端和转变,尽管这些理论的产生可能并非决然的权威和圆满。
  其二,是需要知晓在一个什么样的学术视角下去把握人文底蕴与学术研究之间的关系,脱离了政府干预和影响的社会科学是否应当建基于人文关怀的道德基础中。 这里提出了一个法学研究者所奉行的价值观念究竟是什么的问题。这个问题就是,是不是以维护人的尊严和自由为核心价值,还是说应当走出人文关怀,基于“专家没有灵魂”的说法, 只是在法理正义和严谨学术的前提下,对事物本身的规律性作出客观的探究和提炼。这里学者们的论争点却又很大的不同,有的学者指称学术研究范式和过程本身无需人文精神的干预和渗透,有的学者指称学术研究的推动和运行无需人文精神的主导和统领,而自决于外在的必要性,等等。当然,不应当将从事学术研究的学者需要人文底蕴的积累作为此种严肃求证的论据。
  如果赞同人文科学和社会科学首先是科学,那么作为一个基本的判断,社会科学本身就是一个需要从人文科学中汲取营养的科学属别。但是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的重要不同点在于,社会科学是对外探求社会发展的规律并加以改造,人文科学则是对内追寻人类本身特性和规律并加以挖掘。这一点是需要看到和指出的。经济法学理论的发展也有一个人文化和伦理化的趋势,如关注经济人对市场失灵的恐惧和随之而来安全感的期求,关注道德意义上经济可持续性发展对社会整体福利或利益的增进,等等。这些,都是人文精神在法学层面上的体现和反映,但问题不在于此,如果经济法理论的价值理念一直局限于基于人文主义抽象出来的理性化的社会整体利益,或是以人为本的价值结构描述的话,那么经济法理论的内核,在应然性上讲,是不是虚无不存的。探求经济法理念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应走出当下似乎自成体系而又内部凌乱不清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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