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三,是需要廓清日常性常识(Ordinary Commonsense)和学究性常识(Scholarly Commonsense)之间的界限,并在此前提基础上开看待学术理论话语的建构和设计问题。日常性常识是指人们在生活实践中,凭藉一般的知识和技能,就可以知晓和了解的事物和信息。学究性常识则是指接受过专业训练的学术人员,凭藉在研究问题和进行理论探讨中不断累积的经验和判断,方能觉察和理解的事物和信息。社会科学研究的一个重要点即在于,所选取的研究对象,应是一个学术上值得探讨的模型,同时,这种对象和模型的导出,应是基于学术性常识的积累和转化。需要进一步补充的还有,在科学地建构研究对象后,还“必须做到对社会科学家自己的操作过程和思考工具进行彻底置疑”。
稍感不幸的是,经济法学理论的研究却恰好陷于了前述的两个泥潭之中。一是经济法学的理论研究的前提更多地是基于日常性常识而非学究性常识,经济法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提出即是一个典型的实例,且不论其由世俗话语走向政治认同的进化过程。至于谈到对此一命题可以作学理上探析的提法,也很难以讲可以作出多大的学术意义上扩展,假如不是批判式阐释的话。二是经济法学理论研究的对象反思方面,也呈现出一种相当闭塞和狭窄的局面和样态,尽管研究经济法的学者是众多学科门类中人数执牛耳者。当下对经济法理念的认识还仅只局限在民商法、行政法和经济法的区别和关联中,局限在效率、公平、秩序、安全的法之基本精神的笼而统之的价值结构中,局限在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二元化的基本领域的窠臼和门户之中,就只这些吗?可不可以涉及国家经济政策的合法性与正当性、经济法理念与经济法律制度的同质性与变象性、以及经济法的
宪法意义和公民基本权保护,等等?社会整体利益的提法能不能进行反思?是学究性常识吗?能不能进行稍微的自我置疑式的理论展开?
经济法理念是对经济法理论研究的高度抽象。如果经济法学理论研究本身没有学科或类学科上的自主性,或是理论研究没有适当的和严谨的研究视角和思维理路,或是理论研究涉及的范围和深度不能提供其赖以存在的基础平台的话,这样的理念是不能成其为理念的。即便成为某种公认形式的理念,也只能是无以指导经济法学理论研究和立法实践的浅层面相上的理念。
五
社会整体利益的提法固然不失为一种包容性很强的提法,但问题是,这种提法真的能提炼和涵盖经济法调整社会经济生活的实质要素和必然因子吗?先前的阐释已经对这种提法的内在不自洽性进行过诘问和置疑。正如卡多佐所言,“法律的终极原因是社会的福利。未达到其目标的法律规则不可能永久性地证明其存在是合理的”。 难道这其中所指称的社会福利,就是经济法理念所强调的社会整体利益吗?经济法和法理论两个面相的这种终极穷尽的提炼范式,真的就是经济法理论的不二法门吗?
社会整体利益的提法是一个模糊不清的概念,具有指导意义的理念不应是一个多元化的价值集合体。问题的关键在于两点。一是社会整体利益或是社会利益是不是在事实上客观存在,是作为一种经济基础而需要设计相应的上层建筑,还是在本身作为一种抽象意识形态的同时,只是仅仅影响上层建筑的创设;二是社会整体利益是不是经济法专门或特别保护和规制的,社会整体利益是不是有可以令人信服地作为经济法基本价值和理念取向的相应缘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