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体系的改革不仅是一个量化指标的考核,而且是一个质的评估。且务实分析,中国国有银行的改革必然应以非国有商业银行的分庭抗礼为依托,因为后者的强大能改变国家对国有银行产权的重新界定及节约产权控制成本;同时,后者的崛起能彻底改变国有商业银行内部治理的混沌状态,因为产权的重组可以改变一言堂的决策模式,而达到相互“分权与制衡”的效果。“权力容易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近年来国有商业银行大案要案频出是与其内部治理的失灵存在千丝万缕的关系。另外,国有商业银行大众化的“死猪不怕开水烫”的低质服务更是印证了这种自上至下的不良结构关系。事实说明,中国银行业的质化改革不是人治型的政府主导的“逆法”而为的一味翼护行为,而是一种理性的将国有银行置于市场与法律下的市场行为与法治行为。目前的实践已表明了这种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方式是间接地挤压了非国有银行的生存空间与生存能力,因而我们不能为了纯粹地维护旧体制内生的稳定性而牺牲银行业平衡发展所带来的巨大利益。
金融是国家的第二国防,是事关一个民族国家的经济命脉。因此,无论是从经济,还是从国防的角度来评判,金融必须控制在本国人的手中,任何一个主权国家都不能对之进行拱手相让。虽然引进洋资可以带来我们期望的附随效应,但是我们必须注意到以下值得警惕的事实:其一是洋资的控制者与我们具有不同的战略目的,这说明我们的预期可能就是一种“单相思性”的思维;其二是外资金融机构会像密布的血管一样深入到中国各个产业的肌体之中,利用金融资本控制中国的产业资本,并参与社会财富的分配和转移;其三是所谓战略投资者的引入就意味着中国银行等大型金融机构的董事会里都随处可见外国金融机构的代表或董事,这就表明我国银行业的操作及与其相联的企业行为是半透明性的,并无什么国际商业秘密可言,如中国石油的任何国际并购活动都可能通过银行的渠道透露给国际市场或竞争对手一方,中国企业的一举一动都处在国际竞争对手的监控之下;[4]其三是外资机构还将其全球金融市场上的金融风险通过关联交易和衍生工具转移到其参股的中国金融企业之中,从而达到国际金融资本在中国开疆拓土的最终目的,即转移风险,获取利润,掌控经济命脉,进行借助经济影响政治。笔者认为,上述分析并非什么骇人听闻的主观臆断,尽管作者无意于否认外资的引入能改善我国银行机构的法人治理机构,但是这并非我们唯一的选择。在我们对外资的进入心怀欣喜之时,我们更应注意到外资对中国进行经济殖民的可能性。因此,我们可以下一个这样的结论:中国银监会在《办法》中对外国战略投资者的偏爱偏信,就可能为一种不明智的规范行为。这种规范在以法律于境外与境外资本之间创造不平等的同时,也忽略了国际背景下中国金融(经济)安全问题。可以说,这就是一种规则价值取向上的错误。古语说得好:长痛不若短痛。金融法治的时代需要我们对这种实践及立法价值取向进行市场化、法治化与国家安全化的回顾、批判、检讨与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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