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经营监管
为了保障信用担保业的健康发展、安全经营,国外信用担保立法明确限定担保贷款的金额、担保收费的费率和担保放大倍数等,我国也应该借鉴国外立法,对担保公司的经营设定一系列的限额管理:
(1)对担保贷款金额的限制。对担保贷款金额的限制,目的是把信用担保的风险从总体上进行指标管理,把信用担保的风险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在金额控制方面,有的国家实行单项贷款担保总额控制,有的实行幅度比例额度控制。我国《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第
八条规定:“担保机构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10%”。此条立法可以采纳。
(2)担保收费费率的监管。担保费率的厘定和执行是国家对担保市场进行监管的重要内容之一,其目的在于规范担保费率,引导担保市场向合理竞争与健康方向发展,避免担保公司偿付能力不足的情况发生,维护被担保人的权益。担保费率的厘定可以参照保险费率厘定的原则:足够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公平性原则,确定一个适当的担保收费标准,以保证担保公司能够健康持续发展。
(3)担保放大倍数管理制度。担保放大倍数是指担保资金与担保贷款的放大比例,是风险控制的一项重要制度,目的是防止信用担保机构不顾自身的担保能力,在担保业务活动中,进行超自身业务能力的担保。由于各国的国情、经济发展的程度不同、社会的信用环境不同,各国规定的信用担保的放大倍数也不同,国外担保机构担保资金的放大倍数一般在10倍左右。我国目前规定的5—10倍的担保放大倍数是比较合理的。
4. 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
担保公司的监管机构对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应该像其它金融机构的监管一样,采取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现场检查包括下列全部或者部分事项:机构设立或者变更事项的审批或者报批手续是否完备;申报材料的内容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资本金、各项准备金是否真实、充足;偿付能力是否充足;资金运用是否合法;业务经营和财务情况是否良好,报表是否齐全、真实;高级管理人员的任用或者变更手续是否完备;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是否完善、有效;非现场监管和以往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是否得到了及时整改等。非现场监管是指监管机构通过收集担保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和财务数据,运用一定的技术方法,研究分析担保公司经营的总体状况、风险管理状况、合规情况等,发现其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其稳健性经营情况进行评价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