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物权法能有效限制公权力滥用吗?
基于上述分析,梁文提出的“(
物权法)规定并保护物权的排他性,是限制公权力滥用的一个有效手段,有助于依法行政的实现”这一观点就需商榷。
物权法作为私法,其本身不可能有效限制公权。要想有效限制权力,就得详细规定权力运行的范围、程序及责任等,而这些规定基本上都只存在于公法之中,公法才是限制公权力滥用之法。根据《
物权法》第
38条第2款,违反行政管理规定侵害物权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显然,这里所依的“法”,不是
物权法,而是有关的“行政管理规定”,是行政法。根据《
物权法》第
42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并“依法”给予相关补偿。这里的“法律”、“法”同样不可能是
物权法。公用征收是一种行政行为,征收关系属于行政关系,只是由于征收牵涉所有权变动,所以
物权法可对其作出规定,但只能是原则性规定。因为诸如征收的权限和程序、补偿的范围和标准等问题,属于行政法规范的范畴,
物权法不可能予以具体规定。其实,
物权法若不涉及征收问题,并不意味着国家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就不充分,因为征收关系本属行政法而非民法调整;相反,
物权法对征收作了原则性规定,也不意味着私有财产就能得到切实保护,因为如果规范征收及其补偿之具体事项的法律法规迟迟不能出台或修订完善,
物权法第
42条这一原则性规定也就只是一句空话。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
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主要起草人王利明教授讲过,要解决好在征收征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仅靠一部
物权法是不够的,还需要进一步修订《
土地管理法》、《
农村土地承包法》等配套法律,以贯彻落实好
物权法有关保护公民财产权益的规定。(引自:《制定
物权法的意义重大而深远——代表委员继续审议讨论
物权法草案》,《人民日报》2007年3月10日第2版)。这里所说的《
土地管理法》、《
农村土地承包法》等配套法律,其中关于政府征收征用权限和程序的规范,就是公法规范。另外,据《法制日报》2007年5月21日第3版报道,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今年,结合
物权法的颁布实施,国土资源部将重点做好《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规定》、《土地登记规定》和《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等三部部门配套规章的制定。这三部配套规章也都属于公法。所以,对公法关系仅有一两条原则性规定的民法,不可能有效限制公权力的滥用,只有充分体现法治精神、详尽规范权力运行的公法才能担此重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