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仔细考量之下,本案审判过程并不完全符合我们今天所说无过错责任,而且举证责任分配上也未运用责任倒置原则。在无过错责任中,世界各国包括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均将不可抗力作为环境侵权责任的法定免责事由,而本案中因雷击而造成的氯气外泄显然是不可预见并不可避免的,属于典型的不可抗力,化工厂最多是基于道义责任给予王娟适当的补偿。进一步说,即便实行严格的无过错责任,不考虑任何免责事由,在确定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联系时亦应适用由被告亦即化工厂承担证明责任,或者按照一般侵权由原告来承担举证责任,而本案中这一证明责任却是由主审法官完成的。而事实上,根据我国《
民事诉讼法》第
64条之规定,只有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时,才应当由法院来收集,而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这方面均未承担任何举证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上,法官也并未实施司法实践直到现在仍秉持的必然因果关系说,而在无意者适用了起源于日本、到目前在很大程度上仍停留在学说层面的“疫学原理”。
疫学原理又称流行病学原理,是因果关系推定的一种方式。其主要内容是运用流行病统计学的方法来证明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具体做法是,用医学实验的方法确定一定区域内流行疾病发生与该区域存在的某些污染物质的概率:(1)该区域有致该疾病产生的某因子存在;(2)某因子在该流行疾病产生前已在区域内存在;(3)某因子在环境中的存在完全可能引发该流行疾病的产生;(4)某因子的作用程度与流行疾病的患病率成正比:某因子的存在量愈多,则患者的患病率愈高、病情愈严重;反之,患者的患病率就低,病情则轻;(5)一定区域内有一定数量的患者患同一疾病;(6)某因子作为某流行疾病的致病原因,其机理基本上能与生物学上的说明相一致。满足以上的条件,并有一定的统计数据说明,便可推定某因子与某流行疾病之间的因果关系成立。据此可以推定排污者排放含有某污染物质的排污行为与患者患某种疾病之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事实上,我们很难完全将本案完全归入今天的某些原则或制度,而如果用今天法律的条条框框来看,本案还存在种种不合法的地方,甚至原告根本就不可能胜诉。但我们并不能因此否认本案的价值,本案中某些方式如因果关系推定的方式甚至可以说是未来环境侵权发展的方向。在那个刚刚走出砸烂公检法的年代,在法律人才匮乏的年代,法官能做出这样的判决,其中的不易尤为值得我们深深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