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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法的概念、本质和定位:域外经验与本土资源

  在法国,对社会法的理解主要有两种:其一,广义的社会法,有关公共秩序或利益、劳动关系以及经济安全保障的法律,且不属于传统公法学所界定的研究范围都称为社会法;其二,主张社会法包括有关调整劳动关系的劳动法和有关社会保障(安全)制度的社会保障(安全)法。[9]第二种观点为流行观点。因此,有学者指出,法国法上的社会法是指:规范以受薪者或者独立劳动者身份出现的社会成员从事某种职业活动的行为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的法律部门。[10]法国社会法体系主要包括两大部分: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11]可见在欧陆,现在流行的社会法理论仅仅将社会法等同于社会保障法或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
  相比而言,大陆法系的日本对社会法的理论曾经有较深入的探讨。日本一战后由于失业成为最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且不断壮大的劳动者为了争取和保护自身的利益,进行了维权运动,于是政府制定了有关调整劳资关系的法律,劳动法也成为日本社会法的萌芽。日本的社会法理论分为战前阶段和战后阶段。二战前阶段学说的代表人物为菊池永夫,其观点也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不断修正。菊池永夫的观点分为不同的时期。第一时期,将社会法等同于劳动法。因为,劳动和资本的阶级对立是当时社会的主要矛盾。菊池先生将社会法定义为“调整社会的阶级均衡关系的国家法规及社会诸规范的统称。”第二时期,认为社会法包括劳动法和“社会事业法”。劳动法以劳动契约关系为前提,而社会事业法,主要指对自然灾害和社会病理的救济;劳动法主要涉及如何积极改善劳动者的劳动状况,社会救济问题则是如何完善包括劳动者在内的一般无产阶级的生活状况。这种观点缘于当时日本社会立法增多对菊池先生产生的影响,菊池先生将社会法界定为“以社会改良主义为理念的社会政策立法”。第三时期,认为社会法包含经济法。把日本作为应对金融危机和发动战争而制定的经济管制法——经济法作为社会法的分支。社会法包括劳动法、经济法和社会事业法。菊池先生之所以将经济法纳入社会法的体系之内,是因为,在他看来,日本为应对上述金融危机和发动战争的需要所进行的经济管制立法——即经济法,具备了社会法所应有的基本特征。因此,菊池先生认为经济法可以作为社会法的分支学科。这一时期,菊池先生主要从范围上来界定社会法,可以称为“实证法学派的社会法学理论”。[12]另一位学者加古祐二郎先生认为,社会法实际上是保护由处于社会的从属地位的劳动者、经济上的弱势者所组成的社会集团的利益,而并非是所有的社会集团的利益之法律规范。[13]这一学说指明了社会法的主体问题和价值取向,应当说部分触及了社会法的本质,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二战后至20世纪70年代以前是日本社会法理论逐渐走向成熟的时期。学者不再仅从社会法的范围,而是从社会法的产生根源和价值目标来界定社会法,对社会法理论的研究深度提高了。代表性的学说主要有两种。菊池先生认为:社会法就是以个人利害从属于社会的整体利益为基本法理的法;其对应的是以个人的权利义务为核心的“个人法”,社会法是对建立在个人法基础之上的个人主义法秩序所存在的弊端的反省,并以对其实施社会管制为显著特征的法。著名的社会法学者沼田先生认为,社会法是作为对民法的修正而存在的;由于民法学原理的贯彻和实施,激发了资本主义社会的结构性矛盾,进而对市民社会现实存在的特殊群体及社会集团的生存权构成了严重威胁,社会法便是基于社会的正义,为维护生存权而建立的法律制度。渡边先生在沼田先生的理论之上,认为,作为对古典民法进行修正的社会法,是以调和具体利益的对立为基本目的的,其实质是通过确立具体的自由来限制和约束私的所有权自由。[14]沼田先生还提出了社会法的体系,社会法包括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环境法、消费者保护法和教育文化法。[15]笔者认为,沼田和渡边的观点是相当深刻的,已经触及了社会法的产生根源和法益目标,也指明了社会法的本质。沼田先生和渡边先生尤其是沼田先生的理论揭示了社会法的权利诉求——生存权,这不仅揭示了社会法的存在价值和现实功能,而且为社会法体系的构造确立了标准,其价值不容忽视。从上可以看出,日本的社会法理论由于社会的变革和社会立法的丰富,在理论研究的深度上胜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但是在近年,随着社会法各个领域日渐发展成熟,学者的研究方向乃转至诸如劳动法、社会保障等社会法各论领域的理论精细化和体系的严整化,对于社会法的基础理论与总论的研究,似乎少有措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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