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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闻监督司法的制度设置

  (三)对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可以从事实和法律的角度发表任何意见和评论。如果认为判决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方面明显存在错误,应该进行批评或猛烈的抨击,并通过本报负责法律事务的人员将意见向法院进行反馈、沟通,以便于法院在审判监督程序中予以变更。
  三、补救措施
  即使立法中划定了新闻舆论监督审判权的合理界限,但现实中有的记者可能由于法律意识淡薄,或者出于经济利益上的考虑,热衷于对法院尚未审结的案件进行肆意渲染,以引起公众的义愤,从而形成了强大的舆论造势,导致审判活动不得不听命于舆论。在美国,为了缓解媒体审前报道所造成的负面影响,积二百余年之经验,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补救措施。笔者认为,在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对于一些审前报道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的,可以适当地借鉴美国的做法,采取一些事后的补救措施:
  (一)从严适用审判人员回避制。这种做法类似于美国“陪审员的庭选”(注:拉丁语叫Voir Dire,原意是说实话。该程序是在一批确定的陪审员候选人中,再经过一次挑选而成为正式陪审员,其作用类似于回避制度。)制度,如果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中已从新闻媒体的审前报道中形成了预断,并且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应该主动申请退出本案的审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如果知悉上述情况,也可以提出回避申请,一经核实,应该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二)对案件作出延期审理的决定,直到有偏见的舆论压力消除后再启动审判程序。在美国,如果媒体的审前报道过热,法官可以决定推迟数周乃至数月,以期报道逐渐降温、案发地民众对媒体的报道渐渐冷淡、忘却后,再重新启动审判程序。当然,在这种情形下,被告必须放弃美国宪法赋予的快速接受审判的权利,但这是为了保障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所必须付出的代价。笔者认为,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如果媒体在审前对案情已经进行了大肆渲染,法院可以决定对案件作出延期审理的决定。建议对刑事诉讼法165条增加第4款:“为了消除外界对审判活动的不当影响,保障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合议庭也可以决定延期审理。”
  (三)由上级法院通过指定管辖变更审判地点,将案件的管辖权转移到尚未受到舆论压力的其它同级法院。通过易地审判以消弥传媒的不当影响是美国通行的做法。美国的联邦法院规定,州法院审理的案件可在本州内易地进行;联邦法院审理的案件可在美国境内易地进行,基于诉讼经济上的考虑,通常以就近为原则。易地审判的目的是为了让被告离开媒体、舆论渲染的案发地,以便使被告可以得到一个相对公正的审判。1996年,美国联邦法院的法官就决定将对俄克拉荷马市爆炸案的嫌疑犯蒂莫西·麦克维和特里·尼可斯的审判从俄克拉荷马市转移到丹佛市。虽说全国媒体都对俄市爆炸案作了大幅度的报道,但法官认为俄市媒体的报道更直接地牵涉到受害者,因此易地也许可以避免陪审员以个人的感情代替法律。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指定管辖。笔者认为,为了使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得以落实,对于媒体在审前进行过不当报道的,上级法院可以通过指定管辖将案件的管辖权转移到尚未受到舆论影响的其他同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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